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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1 14:24: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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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特级教师的管理,充分发挥特级教师人才资源的整体优势和在教书育人、教育科研、指导培养骨干教师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结合本省中小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特级教师是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二条 特级教师的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面向全体学生,认真贯彻实施素质教育,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爱岗敬业,教书育人;

(二)系统地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的理论和技能,掌握本学科教育国内外发展动态,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面,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出色地做好本职工作,成为本市(地)学科教学和教育科研的带头人;

(三)牢固地树立终身从教的思想,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广大教师作出榜样。在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等公开教学任务,每年在县(市、区)以上范围讲授2-4次示范课或观摩课,并形成制度,以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本校和本地区教育质量的提高;

(四)认真总结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方面的经验,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本校、本地区实际,确定明确的教改和科研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著书立说,每年至少撰写一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并在省级以上的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省教委定期组织编选出版《浙江省特级教师论文集》,供全省中小学教师学习和参考,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教育科研水平;

(五)根据本地区和全省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明确具体的目标和措施,积极承担培养优秀年轻教师的任务,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主动与中青年教师结对子,确定具体的培养人选,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水平;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加省特级教师讲师团等各类文教、讲学活动,努力承担培训骨干教师、送教下乡,以及支援教育相对落后地区与薄弱学校等工作任务,为本地区和全省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作贡献。

第三条 特级教师的权利

(一)特级教师自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下月起,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退休、离休、病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

(二)建立特级教师学术假制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年应为特级教师提供15-20天的学术假,以保证他们能够集中精力进行教育教学研究;

(三)各地要关心特级教师的生活与健康,每两年安排他们一次体检和疗养,经费开支由市(地)、县(市、区)统筹解决;

(四)在工作需要、身体健康、本人愿意的基础上,经学校同意并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特级教师的退休年龄可延缓至男65周岁,女60周岁。延缓退休的特级教师主要承担总结整理教育教学经验、开展教育科研、编写教材和培养教师等工作;延退期间的特级教师不占指标。

(五)对退休以后的特级教师,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工会组织要继续关心爱护他们。对于生活上有困难的,应主动给予适当照顾。对贡献卓著,身体健康的退休特级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他们担任名誉校长、教育顾问、兼职督学或由学术团体安排相应的名誉职务,以便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四条 特级教师的使用和管理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特级教师创造必要条件,科学合理地发挥他们的作用。在教学任务的安排上,要为特级教师留出充裕的时间,以便进行教改实验和教学研究;对年龄较大,教育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特级教师,应选派有事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做助手,跟班教学;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为特级教师的学习提高提供方便,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安排特级教师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参观学习和进修等。省教委定期组织特级教师参加学习、考察、交流和暑期休养等活动,以便不断更新知识、拓宽思路,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水平;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支持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为他们开展研究工作创造条件。对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各地应采用多种形式予以宣传推广,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以提高当地的办学水平,促进教师队伍建设。

(四)特级教师原则上不应兼任过多的行政职务和社会职务,以确保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推荐特级教师到各级人大或政协兼任职务,也可推荐他们担任有关学术、社会团体的名誉职务,以提高特级教师的社会地位。但要尽量减少他们担任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职务或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社会活动。

(五)建立浙江省特级教师协会,定期开展学术研讨、信息交流、参观学习和考察等活动,为提高特级教师水平,充分发挥其群体优势创造条件;

(六)建立特级教师考核评价制度。特级教师的考核评价工作主要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市(地)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应建立特级教师考核档案,根据特级教师的职责、条件和考核情况,在学校考核的基础上,每年对特级教师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和评价,并填写《浙江省特级教师学年度考核评价情况表》(见附件),由市(地)签署意见后,于每年8月底前统一报省教委审核、备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建立特级教师数据库,及时掌握特级教师的基本情况、工作实绩和动态;

(七)加强对特级教师的管理。特级教师在本县(市、区)中小学系统内调动,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中小学系统内跨市(地)调动,须经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特级教师调出中小学系统或调出本省,须报经省教委批准。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系统的,其称号自行取消,与称号有关的津贴等待遇即行终止;

(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切实做好特级教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定期召开特级教师座谈会,并加强与特级教师的个别联系,从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他们,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特级教师能安心工作,为教育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五条 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和市(地)教育行政部门逐级调查核实,报经省教委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取消津贴等有关待遇,并由学校主管部门收回特级教师证书。

l、在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2、不具备特级教师政治思想条件或不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第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问题的提出

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往往会将被告的主体性质区分为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网络服务提供者)或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网络内容提供者),并据此来确定被告在侵权行为中的地位以及应否承担责任。ISP和ICP的区分应该说是非常清楚和明确的,因为网络服务与网络内容是可以分离的,凡是提供网络内容且未经权利人授权又不构成合理使用等的行为,即直接侵犯了权利人就此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凡是因提供网络服务未尽到注意义务而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只会是构成帮助侵权。但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中,却存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等诸多概念,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尽相同,既有矛盾冲突又有交叉重叠,这直接导致民事诉讼中行为主体或责任主体认定的混乱。研究者在此问题上的意见也不统一,比较常见的如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分为接入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服务提供者,或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分为硬件服务提供者和软件服务提供者。上述分类实际已将本该界限分明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提供者混为一谈,并影响到法官对责任主体的正确区分,比如已有观点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ISP和ICP。因此,正确区分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责任主体,在审判实务中无疑有着基础且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关概念的比较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中,没有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提供者进行过明确的区分,相关概念散见于各种规定之中。主要有以下这些概念:

1.网络服务提供者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称《传播权条例》)虽然没有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个概念下过定义,但综合其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等条文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大体可以分为以下类别:自动接入;自动传输;自动存储;提供存储空间;搜索、链接。

2.互联网内容提供者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以下称《行政保护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内容的上网用户,综合整条的规定看,内容提供者并不限于上网用户。第二条第一款实际上明确了网络服务的内容,与《传播权条例》的规定相类似。

3.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电信条例》不区分主体性质,而是区分了互联网接入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将这两者归入增值电信业务范畴,同时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服务办法》)将互联网信息服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那么凡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称之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4.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中对“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下定义,但从其上下文理解,其含义与《电信条例》和《信息服务办法》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极为接近。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传播权条例》和《行政保护办法》的规定,已足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提供者的含义,两者是可以清晰地加以区分的。内容即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内容提供者实际上使用了作品,凡未经许可的就侵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服务虽然与信息内容相关联,比如传输的是信息内容,但服务提供者虽有控制能力但并不主动控制信息的流动,也不主动知悉信息的具体内容。《电信条例》和《信息服务办法》不区分提供网络服务和提供网络内容的行为,而是统称为互联网信息服务,并从政府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内容审查义务,体现在《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和《信息服务办法》第十五、十六条,但是这种内容审查义务是从电信安全和国家安全的角度提出的,实际上并未规定审查有关内容的知识产权权利状况的义务。政府行政管理中还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与ICP等同起来,互联网行业中有ICP证、ICP备案等说法。这在互联网发展的早期也许是正确的,但在网络用户深度参与到网络信息内容的创作和发布的今天,即使是新闻信息类的网站也已经突破ICP的角色,将网站全部认定为ICP显然不符合客观实际,也往往在法官认定侵权责任主体时提供错误的指引。由于互联网信息服务这个概念是行政部门特别是电信管理机关从便于维护安全的角度提出的,没有必要且实际上也没有将提供网络服务和提供网络内容的行为加以区分,因此其在著作权法上没有意义。但是《解释》似乎受到了《电信条例》和《信息服务办法》的影响,引入了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其含义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相近。

两种责任主体

在著作权侵权上,仅需区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提供者。内容即作品,未经许可直接提供内容,将其上载到互联网的,其间必然发生复制行为,即使不规定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可以认定内容提供行为侵权。不管是我国的著作权法,还是其他国家的著作权法,很少有规定网络内容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特别条款,因为依据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已足以提供保护。而与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款,基本是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与著作权保护相关的网络服务,应该是与信息内容的传播直接相关的,凡是与作品的发表、复制等基础的使用行为无关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会成为侵权人,比如仅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数据传输等中介服务的,尽管信息内容经由服务提供者存储、传输,但却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复制。当然,在得到权利人通知后明知他人借助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不采取相应措施,则可认定为向直接侵权人提供物质条件等便利,应承担相关责任。

著作权法上的“避风港原则”,并不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特别和额外的保护,而是互联网行业的特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经营特点决定的。但在一些地区的审判实践、特别是涉及视频网站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案件中,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站败诉率却达到90%以上,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的理论观念相去甚远,这主要与视频网站的经营模式相关。首先,视频网站允许网络用户自行上传视频文件,但一般对视频时长、文件大小不加限制,这大大增加了网络用户上传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的可能性,也就增加了权利人的著作权被侵权的危险性,作为这种危险的引发者,应当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其次,视频网站往往对上传内容进行编选、推荐,实际上参与了内容提供过程,此时视频网站已经不再是单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兼具网络内容提供者的身份,实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传播权条例》和《行政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正确区分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提供者,尽管从网络技术、企业经营乃至政府行政管理的角度看,这种区分没有涵盖互联网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似乎并不周延,但这种区分已经涵盖了与作品传播过程相关的借助互联网实施的行为,因此从著作权保护的角度看是足够完备的,至少目前来看,与著作权保护相关的网络服务可以限定在《传播权条例》所确定的范畴。

对法律适用的意义

正确区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提供者是十分重要的,但在审判实务中,裁判者应注意不要被这种所谓的“身份”标签所迷惑、受误导。持有ICP证照、进行ICP备案的网站经营者,并不都是纯粹的ICP(网络内容提供者)。仅举新浪网为例,网站上的有些作品是其自行上载的,如部分栏目的小说、散文、评论等,于此它是网络内容提供者;有些作品是注册用户上载的,如论坛上的文章、博客上的文章、自制视频等,于此它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从侵权法的角度看,确定被告的“身份”性质没有意义,关键是认定其行为的性质,将其行为用侵权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凡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此行为就是侵权行为,行为人即应承担侵权责任。换句话说,行为主体的性质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变动不居的,网站经营者直接参与提供内容的,即为网络内容提供者,不直接参与提供内容的,即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至于政府行政管理中将网站经营者进行分门别类,那是出于管理的方便,在著作权侵权的司法判定中不应直接援用。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2〕2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做好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衔接工作,现将《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1/P020121115396786031270.pdf


                                财 政 部
                              2012年10月29日






附件:

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为促进小企业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做好自《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向《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转换的衔接工作,现对小企业执行新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如下:
一、总体要求
首次执行新准则的小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修订、资产和负债清查、科目转换与账务调整、会计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新旧制度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一)及时修订内部会计核算办法。小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修订小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细化会计核算内容,确保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制度化、规范化。
(二)认真做好资产负债清查工作。小企业应当在执行新准则前全面清查各项资产和负债,如实反映其状况及潜在风险。对于清查出的损益,应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批准后,调整相关所有者权益。
(三)认真做好有关账务衔接工作。小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臵会计科目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对于一级科目,在不违反新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与合并;对于明细科目,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设臵。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应当对原制度有关科目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余额转换,确保新旧会计科目顺利衔接。
(四)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小企业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账目调整
(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短期投资”科目
新准则设臵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短期投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也可沿用原账。
2.“应收票据”、“应收股息”、“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准则设臵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 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原制度和新准则均规定,预付款项不多的小企业可以将预付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借方,预付款项较多的小企业也可单独设臵“预付账款”科目核算。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新准则设臵了“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科目,这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应收股息”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应收股息”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应收取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金额转入新账中“应收股利”科目,将应收取利息的金额转入新账中“应收利息”科目。
3.“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和 “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臵“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和 “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转账时,应将上述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4.“在途物资”、“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新准则设臵了“在途物资”、“原材料”、 “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科目,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的小企业还可以单独设臵“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原制度规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小企业,可以增设“物资采购”和“材 料成本差异”科目;新准则相应设臵了“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其核算内容也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也可沿用原账。
新准则设臵了“周转材料”科目,用于核算小企业库存的周转材料的成本,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小企业(建筑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低值易耗品”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周转材料”科目。新准则下单独设臵了“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科目的小企业,转账时,应对原账中“低值易耗品”等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的相应科目。
针对小企业(农、林、牧、渔业),新准则专门设臵了“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用于核算小企业持有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转账时,小企业(农、林、牧、渔业)应对原账中存货类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的部分转入新账中“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
5.“待摊费用”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臵“待摊费用”科目,但允许小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增设相应科目用于日常核算。新准则下不再增设“待摊费用”科目的小企业,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转入新账中 “预付账款”等科目。新准则下增设了“待摊费用”科目的小企业,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并在以后期间按原摊销期限继续摊销。资产负债表日,对于新旧转换时转入的尚未摊销完毕的待摊费用余额,或者执行新准则后发生的尚未摊销完毕的待摊费用余额,应根据其性质进行分析,在资产负债表“预付账款”、“其他流动资产”等项目中填列。
6.“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新准则设臵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但核算方法有所不同。新准则要求小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一律采用成本法核算。转账时,应将原账中“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对于原制度下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以前期间投资收益确认导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大于其投资成本的,在以后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应按照应分得的金额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直至该项投资账面余额冲减至原投资成本。
7.“长期债权投资”科目
新准则设臵了“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 应将原账中“长期债权投资”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债券投资”科目,也可沿用原账。
8.“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和“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准则设臵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和“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针对小企业(农、林、牧、渔业),新准则专门设臵了“生产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分别核算小企业持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原价(成本)及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累计折旧。转账时,小企业(农、林、牧、渔业)应对原账中“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生产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9.“无形资产”科目
新准则设臵了“无形资产”和“累计摊销”科目,分别核算小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成本及其计提的累计摊销。转账时,应对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无形资产成本的金额转入新账中“无形资产”科目,将无形资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额转入新账中“累计摊销”科目;如上述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也可沿用原账。
10.“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新准则设臵了“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略有不同。 转账时,应对原账中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小企业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尚未摊销完毕的开办费冲减“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将其他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直接转入新账中“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以后期间按原摊销期限继续摊销。
(二)负债类
1.“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利润”、“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准则设臵了“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利润”和“其他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原制度和新准则均规定,预收款项不多的小企业可以将预收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贷方,预收款项较多的小企业也可单独设臵“预收账款”科目核算。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新准则设臵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用于核算小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小企业(外商投资)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通过该科目核算。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一并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新准则设臵了“应交税费”科目,用于核算小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的余额一并转入新账中“应交税费”科目。
2.“预提费用”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臵“预提费用”科目,但允许小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增设相应科目用于日常核算。新准则下不再增设“预提费用”科目的小企业,转账时,应对原账中“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转入新账中“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新准则下增设“预提费用”科目的小企业,转账时,应将原账中“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并在以后期间实际支付时予以冲销。资产负债表日,对于新旧转换时转入的尚未冲减完毕的预提费用余额,或者执行新准则后发生的尚未冲减完毕的预提费用余额,应根据其性质进行分析,在资产负债表 “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其他流动负债”等项目中填列。
3.“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臵“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4.“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准则设臵了“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三)所有者权益类
1.“实收资本”科目
新准则设臵了“实收资本”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转账时, 应将原账中“实收资本”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2.“资本公积”科目
新准则设臵了“资本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减少。转账时,应将原账中“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在冲减有关损失后的余额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3.“盈余公积”科目
新准则设臵了“盈余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盈余公积”科目的金额在冲减有关损失后的余额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4.“本年利润”科目
新准则设臵了“本年利润”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由于“本年利润”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转账处理。
5.“利润分配”科目
新准则设臵了“利润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转账时,应首先结转执行新准则前各项资产和负债所清查出的损益,经批准后,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同时,将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以及“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将小企业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尚未摊销完毕的开办费冲减“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经上述调整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的,属于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的小企业或者“资本公积”科目有贷方余额的小企业,还应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
最后,应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金额在进行相关调整后的余额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四)成本类
1.“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科目
新准则设臵了“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生产成本”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对于季节性生产性小企业之外的小企业,“制造费用”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转账处理。对于季节性生产性小企业,“制造费用”科目年末有余额的,应在转账时将原账中
该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2.“研发支出”、“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科目
原制度没有设臵“研发支出”科目,且不允许研发支出资本化,因此不需要进行转账处理。
针对小企业(建筑业),新准则专门设臵了“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科目,分别核算小企业(建筑业)实际发生的各种工程成本,小企业(建筑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含机械化施工和运输作业等) 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相关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工程施工”科目。
(五)损益类
原制度设臵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营业外支出”和“所得税”科目。新准则设臵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和“所得税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比有所调整。由于原账中上述损益类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转账处理。
三、会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小企业执行新准则当年年末“资产负债表”的“年初余额”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处理。执行新准则当年的“资产负债表”应按新准则的规定编制。
(二)利润表
小企业执行新准则当年“利润表”的“上年金额”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利润表”的“本年累计数”栏内各项目数字经调整后填列,即原制度下“利润表”项目与新准则规定的“利润表”项目如有不同,应将原制度下“利润表”各项目数字按照新准则规定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列。执行新准则当年的“利润表”应按新准则的规定编制。
(三)现金流量表
小企业执行新准则当年“现金流量表”的“上年金额”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现金流量表”(如果小企业编制的话)的“本年数”栏内各项目数字经调整后填列,即原制度下“现金流量表”项目与新准则规定的“现金流量表”项目如有不同,应将原制度下“现金流量表”各项目数字按照新准则规定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列。如果小企业上年没有编制现金流量表或者上述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小企业执行新准则当年“现金流量表”的“上年金额”栏可以不予填列。执行新准则当年的“现金流量表”应按新准则的规定编制。
四、其他有关问题
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等其他会计制度的小企业,在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应比照本规定执行。

附:小企业会计制度与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


附:
小企业会计制度与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

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一、资产类
1 1001 现金 1 1001 库存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09 其他货币资金 3 1012 其他货币资金
4 1101 短期投资 4 1101 短期投资
5 1102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6 1111 应收票据 5 1121 应收票据
7 1121 应收股息 8 1131 应收股利
9 1132 应收利息
8 1131 应收账款 6 1122 应收账款
7 1123 预付账款
9 1133 其他应收款 10 1221 其他应收款
10 1141 坏账准备
11 1401 材料采购
11 1201 在途物资 12 1402 在途物资
12 1211 材料 13 1403 原材料
14 1404 材料成本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
13 1231 低值易耗品 18 1411 周转材料
14 1243 库存商品 15 1405 库存商品
15 1244 商品进销差价 16 1407 商品进销差价
16 1251 委托加工物资 17 1408 委托加工物资
17 1261 委托代销商品
18 1281 存货跌价准备
19 1301 待摊费用
19 1421 消耗性生物资产
20 1401 长期股权投资 21 1511 长期股权投资
21 1402 长期债权投资 20 1501 长期债券投资
22 1501 固定资产 22 1601 固定资产
23 1502 累计折旧 23 1602 累计折旧
25 1603 在建工程 24 1604 在建工程
24 1601 工程物资 25 1605 工程物资
26 1701 固定资产清理 26 1606 固定资产清理
27 1621 生产性生物资产
28 1622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27 1801 无形资产 29 1701 无形资产
30 1702 累计摊销
28 1901 长期待摊费用 31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32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
二、负债类 二、负债类
29 2101 短期借款 33 2001 短期借款
30 2111 应付票据 34 2201 应付票据
31 2121 应付账款 35 2202 应付账款
36 2203 预收账款
32 2151 应付工资
37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33 2153 应付福利费
34 2161 应付利润 40 2232 应付利润
35 2171 应交税金 38 2221 应交税费
36 2176 其他应交款
39 2231 应付利息
37 2181 其他应付款 41 2241 其他应付款
38 2191 预提费用
39 2201 待转资产价值
42 2401 递延收益
40 2301 长期借款 43 2501 长期借款
41 2321 长期应付款 44 2701 长期应付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 三、所有者权益类
42 3101 实收资本 45 3001 实收资本
43 3111 资本公积 46 3002 资本公积
44 3121 盈余公积 47 3101 盈余公积

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
45 3131 本年利润 48 3103 本年利润
46 3141 利润分配 49 3104 利润分配
四、成本类 四、成本类
47 4101 生产成本 50 4001 生产成本
48 4105 制造费用 51 4101 制造费用
52 4301 研发支出
53 4401 工程施工
54 4403 机械作业
五、损益类 五、损益类
49 5101 主营业务收入 55 5001 主营业务收入
50 5102 其他业务收入 56 5051 其他业务收入
51 5201 投资收益 57 5111 投资收益
52 5301 营业外收入 58 5301 营业外收入
53 5401 主营业务成本 59 5401 主营业务成本
54 5402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61 5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
55 5405 其他业务支出 60 5402 其他业务成本
56 5501 营业费用 62 5601 销售费用
57 5502 管理费用 63 5602 管理费用
58 5503 财务费用 64 5603 财务费用
59 5601 营业外支出 65 5711 营业外支出
60 5701 所得税 66 5801 所得税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