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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苗生产准备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4-28 18:04: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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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苗生产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苗生产准备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注函[2009]206号



各流感疫苗生产企业:

  为落实我国甲型H1N1型流感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苗生产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世界卫生组织已于北京时间5月27日确定甲型H1N1流感疫苗生产用毒株,各相关流感疫苗生产企业应及时与世界卫生组织进行联系,获取毒株以备需要。

  二、获取甲型H1N1流感疫苗生产用毒株的企业应建立毒种库,按规定进行毒株的检验工作,并尽快进行毒株的适应性研究。

  三、目前季节性流感疫苗生产已接近尾声,各流感疫苗生产企业应继续保证生产疫苗所需的原料供应,进行生产设备维护,为配合甲型H1N1流感疫苗生产做好相关准备。

  四、各流感疫苗生产企业应利用已确定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生产用毒株进一步完善疫苗的技术路线,继续就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免疫程序及剂型、剂量选择等相关问题深入研究、验证。


  附件:流感疫苗生产企业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二日


附件:
               流感疫苗生产企业名单

  1.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3.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
  4.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
  5.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
  6.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江苏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浙江天元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9.大连雅利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10.华兰生物疫苗有限公司
  11.海王英特龙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贺政发〔2004〕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贺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贺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确保战时迅速、准确地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战时防备敌人空袭的基本工具,包括警报器、控制设备、专用线路、信道、警报工作间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发改、财政、建设、规划、电信、电力、新闻、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由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负责实施:





(一)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组织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指导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单位搞好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组织防空警报信号发放和警报试鸣工作。





(二)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单位应当保障防空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提供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地点和工作条件;落实防空警报设施维护和管理制度,保持机、线设备随时处于良好状态。在安装、迁移防空警报设施时,予以协助。





第六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供防空警报设施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 防空警报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选用的产品、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人民防空警报体制和战术技术要求,确保质量。





第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装防空警报设施,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更不得擅自拆除或移置。





因城市建设或楼房改造等原因,需要拆迁防空警报设施的,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及时恢复,所需费用由拆除、移置单位负责。





第九条 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所需费用,列入市年度人防建设经费计划,报市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在人防建设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对防空警报器控制所需的频率,应当优先予以保障。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干扰防空警报器控制的专用频率,不得使用与防空警报器相混同的音响信号。





第十一条 电信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保障防空警报器控制所需的通信线路,对设置在电信机房的防空警报中间控制设备应当提供工作条件并代管。





第十二条 通信、新闻单位战时应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平时应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防空警报试鸣的宣传、公告工作。





第十三条 战时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由市人民防空指挥部决定;平时每年应当进行防空警报试鸣,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于试鸣前5日在贺州日报、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 城市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利用防空警报设施报警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规定临时信号。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潮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潮府[2000]26号 2000年5月18日颁发)



第一条 为扶持我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推动我市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发展,规范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级财政中安排一定数额,专项用于扶持我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扶持,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以定额贴息或全额贴息的形式扶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贴息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五条 凡属我市市级以上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包括市本级确定的技术创新项目,我市采用高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均可依本办法申报使用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管理。市财政局应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潮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专户”,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全额划入该专户。经市政府批准的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按银行贷款计划和划款进度从专户拨付使用单位。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应在每年6月底前或12月底前,由企业向市科委提出,并提供以下材料:潮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报审批表,项目评审资料,企业近三年的经营、财务状况,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贷款合同及贷款收据等。

第八条 市科委受理申请后,会同市计委、市工业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核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联合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使用专项资金企业应于每季度的前10日,分别向市科委、市计委、市工业委、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季度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产品生产、销售状况等内容的书面报告。由市科委牵头会同市计委、市工业委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对得到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贷款本金和贴息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款单位挪用资金或擅自改变用款计划的,应及时制止,追回被挪用资金的贴息款,视情况报审核组决定是否取销该企业今后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财经纪律予以处罚或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