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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划拨2008年度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6-01 13:21: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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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划拨2008年度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关于转发《关于划拨2008年度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的通知》的通知

民人事字〔2008〕212号


委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划拨2008年度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6号),2008年我委有3项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获得资助。中南民族大学熊海容获得优秀类项目资助,资助7万元;北方民族大学沈宏芳、大连民族学院乌云娜获得启动类项目资助,每项3万元。共计13万元。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人社部《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人发〔2001〕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优秀类资助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请于2009年11月底前报国家民委人事司。

  附件:《关于划拨2008年度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的通知》(人社发厅〔2008〕86号)

                   国家民委人事司

                  二○○八年十二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九一年贸易议定书

中国 古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九一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1年1月16日 生效日期199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间的友谊,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关系,根据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友好的会谈,决定签订一九九一年日历年度中、古贸易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一九九一年日历年度内货物的相互交换,将根据双方进出口平衡的原则,在本议定书附表“甲”(古巴共和国出口商品)和附表“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的基础上进行。上述附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经双方同意,未包括在上述附表中的商品可以进行交换,对附表“甲”和“乙”中已订定的商品数量也可以调整。

  第二条 价格、交货期和其他技术条件,以及与第一条中提及的附表“甲”和“乙”所列商品有关的其他条件,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国营对外贸易机构,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贸易支付协定”和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两国对外贸易部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以及两国有关交通运输部门之间
  达成的商品运输协议的规定,在具体合同中商定。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货物的支付,将由中国银行和古巴国家银行根据“贸易支付协定”和“关于执行中、古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的技术细则和记帐办法的银行协议”,以及有关换函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议定书是“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的组成部分。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岚清           里卡多·卡布里萨斯
     (签字)              (签字)

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卫生部


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8年10月14日,国家计委 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卫生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含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和向医疗机构运送血液的费用)是:
(一)全血,每200毫升183元。
(二)手工分离成分血,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200元。
(三)手工分离新鲜冰冻血浆,每100毫升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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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 个血小板)1400元。
全血和手工分离成分血(不含手工分离新鲜冰冻血浆)价格,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上下不超过20%的幅度内制定当地血站供应价格。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和临床用血服务费两部分。临床用血服务费(含医疗机构储存、配血费用和输血中的一次性材料费用)每份不超过10元,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
三、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收费实行减免政策,减免的具体范围和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报国家计委、卫生部备案。
四、上述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由国家计委会同卫生部重新核定。
五、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六、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