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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0:38: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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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

民发〔2009〕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充分发挥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重要载体和阵地作用,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深入开展,现就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社工机构”),是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社工机构是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有效整合社会工作服务资源的重要渠道,是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重要阵地。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对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预防和解决当前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增强民政基层服务力量,提升民政管理与服务专业化水平,实现民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在各地积极探索实践下,我国涌现出了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作用明显的民办社工机构,丰富了社会工作实践内容,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但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民办社工机构的发展还面临总量不足、成长缓慢、服务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与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加强民办社工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做好民办社工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是民政部门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首要环节和重要抓手。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登记管理职能,准确把握民办社工机构发展需求,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不断完善民办社工机构登记管理政策,切实加强对民办社工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指导,为民办社工机构的登记成立和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一)做好民办社工机构登记工作。要引导举办者把民办社工机构申请进行法人登记,对于社会需要而又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登记难的民办社工机构,各级民政部门要区分情况帮助其联系或落实业务主管单位,为其顺利登记创造条件。对于综合性或优抚安置、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区服务、社会福利、慈善公益等类型的民办社工机构,民政部门可直接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各地在遵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本精神基础上,可适当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民办社工机构的积极性。凡申请登记的民办社工机构,应在章??式,并保证发起人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在民政部门登记。鼓励社会工作专业教师依托专业资源创办民办社工机构,引导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到民办社工机构建功立业。有条件的地方还可探索指导现有企事业单位与社会组织按照承担社会工作服务的要求进行调整,使之成为符合条件的民办社工机构。

(二)加强对民办社工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民办社工机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民办社工机构评估体系,形成客观科学的第三方评估体制,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民办社工机构服务的重要依据,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健康发展和良性竞争。要指导和督促民办社工机构接受社会监督,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有关信息,恪守非营利原则,提高各类资金使用的效率和透明度,吸引更多社会资金的投入。要加强对民办社工机构经常性的管理和监督,将年检工作与日常监督、绩效管理、信用建设、执法查处相结合,严肃惩处违纪违法行为。要加强民办社工机构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民办社工机构的政治方向。

(三)推进民办社工机构行业自律。各地要加强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加大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对民办社工机构及其社会工作者的服务力度,为民办社工机构提供项目推介、信息发布、政策咨询、权益维护、能力提升、研讨交流等服务,促进民办社工机构遵循专业伦理规范,保证服务质量,加强民办社工机构之间以及民办社工机构与政府部门和各有关方面的有效沟通。

三、进一步完善支持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

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需要人才、资金、设施和相关政策等基本条件作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紧密联系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整合各方面资源,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民办社工机构持续发展。

(一)推进政府购买民办社工机构服务。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必须加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制定出台专门政策措施,以项目招标、委托等多种方式,逐步建立政府向民办社工机构购买服务机制,加快从“养人办事”向购买服务转变。要做好调查研究、科学界定购买服务范围,切实将现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能、不便或做不好而老百姓又迫切需要、必须完成的社会服务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形式委托给民办社工机构或具备提供社会工作服务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要重点在优抚安置、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区服务、婚姻家庭、社会福利、慈善公益等领域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重点支持直接为老年人、妇女、儿童、青少年、药物滥用人员、残疾人、失业人员、受灾群众、进城务工人员、返乡农民工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民办社工机构,并积极协调和促进教育、卫生、司法、就业、人口计生、信访、扶贫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践。要积极争取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列入财政预算。可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并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来源和数量,拓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领域和范围。要严格遵循政府购买服务程序,注意应用竞争方式,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评估和监督管理。

(二)完善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激励和保障措施。鼓励各地建立民办社工机构“孵化器”,为民办社工机构发展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对成立初期的民办社工机构,各地可协调有关部门或街道、社区在服务场所、启动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降低其日常运行成本。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扶持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专项资金,或从当地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一定数额资金,必要时可通过差额补贴方式支持民办社工机构启动和正常运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办社工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开展活动,创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品牌。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具有服务品牌、专业实力强、内部治理规范的民办社工机构。鼓励和发动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加强与民办社工机构开展项目合作。对成效显著的民办社工机构,要加大宣传和表彰奖励力度,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充分调动民办社工机构开展专业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加大对民办社工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各地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逐步建立健全民办社工机构中社会工作人才的培养、评价、使用、流动、激励机制,落实其在职业发展、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应有待遇,吸引更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鼓励并引导民办社工机构与高校社会工作院系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强对民办社工机构有关人员的督导和实训,提高民办社工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民政部门在开展社会工作者知识培训、继续教育、交流研讨等工作时,要为民办社工机构中的专业人员提供平等机会。

四、切实加强对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既是一个重大现实课题,也是一项长期任务,涉及到不同部门和多个方面,必须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稳步推进。

(一)完善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民政部要加强对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政策指导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及时总结各地典型做法和经验,广泛开展工作研讨和信息交流。各级民政部门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夯实民政事业发展基础、推动民政部门职能转变、促进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更好满足社会需求的大事,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为民办社工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要加强对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统筹协调、登记服务和信息管理,每年定期逐级上报本地民办社工机构发展情况。民办社工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其业务的指导,社会工作行业组织要加强对民办社工机构的自律管理。对于民办社工机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二)周密部署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民间运作方式,以落实党和政府有关社会政策为重点,以满足社会需求为着眼点,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民办社工机构的摸底调研,全面掌握其基本情况,科学分析制约其发展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民办社工机构发展规划,积极协调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落实本《通知》精神、培育和扶持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具体办法。要力争通过5到10年努力,逐步使民办社工机构数量、结构、规模、服务和管理水平适应社会需要,切实为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民 政 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卫生部关于控制和消灭狂犬病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控制和消灭狂犬病的通知
卫生部


狂犬病是一种人畜共患对人民生命安全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在我国流行已久,时起时伏。经林彪、“四人帮”制造的十年浩劫,狂犬病成倍上升,流行地区已遍布我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据疫情统计,东北三省、广西、广东狂犬病发病率很高,山东、河南、江西等省发展的较快
,甚至武汉、上海、天津、北京等大城市也相继发生狂犬病。这些省、市、自治区每年被狗咬伤人数达几十万,1979年全国死于狂犬病的有4224人(还有大量牲畜被咬死咬伤),这不仅影响着生产、建设和广大人民的生活与生命安全,而且直接影响我国的声誉。
据调查,疫情上升与我国养狗数量增加和缺乏严格的管理有直接关系。各地反映:凡是疫情上升的地区都是养狗数量增加的地方。如黑龙江省1971年平均2.5户养狗1只,1974年春已发展到1.5户养1只,狂犬病也随之成倍上升;江苏新沂县原无此病,现在全县70万人
养狗30万只,平均2.3人养狗1只,成了狂犬病严重地区。目前全国养狗约在8000万只左右,这么多的狗不予管理,不采取有效措施,无疑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狂犬病虽然危害大,死亡率高,但只要采取得力措施,是可以控制和消灭的。国外资料反映:目前世界上已有53个国家和地区为无狂犬病区。如英国1897年议会给全国警察捕杀野犬的权力,同时对家犬进行免疫,进口动物进行检疫,用五年的时间消灭了狂犬病。日本警事厅设有
卫生警察,1950年起将狂犬病流行作为社会问题,实施《狂犬病预防法》,经过六、七年的努力也消灭了狂犬病。
最近我们邀请上海、北京、吉林、黑龙江、湖北等省、市、地区防疫站的同志,以及疫苗制造单位和卫生部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专家们研究了控制我国狂犬病的办法。根据既要控制消灭此病,又不致使群众遭受经济损失的原则,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制订《家犬管理条例》供各级政府执行。
二、开展对家犬免疫。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兽医站,卫生防疫站及有关部门,对家犬进行定期免疫注射,切断犬、人间的传播。
三、结合家犬免疫注射,尽快在县级以上城市、近郊和发病严重疫区,开展一次打狗活动。
四、利用电影、电视、宣传画、广播、报纸大力宣传防治狂犬病的知识,引起群众重视,指导群众正确对待,及早发现病犬及时捕杀。
从试点经验看,施行对犬免疫注射,开展打狗,控制和消灭狂犬病,存在大量组织工作和排除民间纠纷事宜,需要由政府出面,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努力,互相配合,才能顺利进行。
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组织工作问题:
完成此项工作牵涉到很多部门,并牵涉到行使权力问题。建议地方各级政府将此事列入日程,并组织力量落实各项措施,限定期限,作出成效。
二、经费:
家犬疫苗费由地方财政解决。注射手续费、检牌及登记费,可由犬主承担。
三、狂犬疫苗:各省、市、自治区对人、犬免疫所需疫苗,人用的向武汉、兰州、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犬用的向郑州兽医生物药品厂订货。



1980年11月18日

监察部关于印发《监察部关于1999年执法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监察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监察部关于1999年执法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监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各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城市、沿海开放城市监察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现将《监察部关于1999年执法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



1999年是我国各项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的一年,在这一年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
决策的贯彻和落实,会同有关部门,有重点、分步骤地开展执法监察,为促进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发挥积极作用。
一、开展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情况的执法监察。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当前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监察部决定把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作为今年执法监察的重点项目来抓,着重检查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粮食收储企业实行顺价销售、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的情况和粮食市场管理情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职能,按照统一部署,认真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切实承担起管好粮
食收购市场的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加强了对粮食收购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是否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收购资金是否实行封闭运行,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对粮食风险基金、储备粮和超储库存的补贴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坚决制止和纠正
在粮食收购中压级压价、拒收限收、代扣代缴政府税费和打白条问题,以及违反粮食定价原则、低价销售、亏损挂账问题。严肃查处不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粮改方针和政策措施,以及贪污挥霍、挤占挪用粮食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通过执法监察,促进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正确履行职
责,切实抓好规范粮食市场秩序工作,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二、继续建立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开展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执法监察。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继续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抓紧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建立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工程发包承包制度。尚未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地级以上城市(含地、州、盟),要在今年全部建立(经批准可以不建立的除外);建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功
能、规范管理、强化监督;要严格工程招标投标的统计和考核,凡是应该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招标发包;政府投资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投标。严肃查处党政领导干部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和通过
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等行为。
要切实加强对铁路、公路、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执法监察,认真检查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招标投标制、施工监理制的落实情况,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要针对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的情况开展执法监察,严肃查处不顾全局利益,令不行、禁不止,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行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大责任事故的查处力度。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参加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重大、特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工作,严肃查处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要进一步规范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事故发生地的纪检监察机关要将事故情况及时逐级上
报,并按规定参加事故调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抓好全国重点执法监察项目的同时,还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深入经济建设第一线,针对迫切需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
会稳定。
执法监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种重要手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在工作中,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认真组织,讲求实效。要根据执法监察工作的需要,不断加强业务建设,努
力提高干部的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要注意探索和总结新形势下开展执法监察工作的路子和方法。监察部拟于上半年召开全国执法监察工作会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要认真总结近几年开展执法监察工作的成功作法和经验,进一步发挥执法监察职能,更好地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




1999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