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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服务质量落实服务承诺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1:37: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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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服务质量落实服务承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改进服务质量 落实服务承诺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1〕16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近年来,保险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转变发展方式,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各保险公司陆续实施了一系列服务承诺,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业务管理能力提升,提高了理赔时效,改善了服务水平。但是,仍有个别公司存在服务承诺流于形式、服务水平跟不上承诺要求、服务承诺执行情况差、甚至在理赔时限上达不到《保险法》规定的要求等问题,影响了行业形象,损害了被保险人利益。为促进保险公司进一步改进服务质量,加强对各公司服务承诺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保护广大被保险人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各公司应以保护广大被保险人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刻认识到服务承诺具有的社会契约性质,要在符合法规的框架下,在与公司的服务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相适应的基础上作出服务承诺,严禁误导性承诺、虚假承诺或者有承诺无落实,确保所有服务承诺落到实处。严格贯彻执行《保险法》有关保险理赔时限的各项要求。

  二、表述规范,内容明确。各公司服务承诺的表述应符合语法规则和表达习惯,防止造成投保人不解、费解或误解的情况。服务承诺的内容应做到操作性强,关键承诺应具备量化标准,切忌空泛。服务承诺如有前提条件,应主动、提前告知投保人。

  三、建立制度,完善机制。各公司应认真梳理服务承诺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建立服务承诺内部考核和评价机制,定期跟踪分析服务标准化、服务承诺达成、服务时效和质量等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及时报告,公开实施。对于向全国范围公开实施的服务承诺,各公司应在服务承诺实施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向各地区公开实施的服务承诺,各公司应在服务承诺实施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五、业内自律,查处并举。各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应对各保险公司服务承诺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和业内自查,对于未履行服务承诺或情节严重的,保险监管部门可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查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作为镇痛药在世界各国医疗实践中被广泛应用。1986年我国批准了第一个含可待因的复方制剂用于镇痛治疗,此后又陆续批准了含右丙氧酚、羟考酮等一些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用于镇痛治疗。这些药品在我国上市以后取得了较好的医疗效果。为满足广大疼痛患者对镇痛治疗的医疗需求,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参照联合国麻醉品管制局关于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的管制原则,并结合我国对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药物依赖性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现对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口服固体制剂)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口服固体制剂每剂量单位含可待因(Codeine)以含可待因碱计不超过15mg,且该制剂中不含其它列入特殊管制药品的复方制剂按处方药管理。

  二、口服固体制剂每剂量单位含双氢可待因(Dihydrocodeine)以含双氢可待因碱计不超过10mg,且该制剂中不含其它列入特殊管制药品的复方制剂按处方药管理。

  三、口服固体制剂每剂量单位含羟考酮(Oxycodone)以羟考酮碱计不超过5mg,且该制剂中不含其它列入特殊管制药品的复方制剂按处方药管理。

  四、口服固体制剂每剂量单位含右丙氧酚(Dextropropoxyphene)以右丙氧酚碱计不超过50mg,且该制剂中不含其它列入特殊管制药品的复方制剂按处方药管理。

  五、生产符合上述规定复方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请于6月31日之前将该药品修改后的“说明书”、“标签”样稿报我局备案。

  六、本通知下达之前已进入药品流通、使用环节且符合上述规定的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按原管理规定在药品有效期内用完为止。

  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八、本通知1-4条款中规定特殊管制的药品系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兴奋剂。

  九、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救灾防病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救灾防病工作的通知

卫办应急发〔2006〕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今年以来,我国一些地区气候异常,部分地区干旱不断加剧。进入5月份后,我国大部分地区陆续开始进入汛期,湖南、安徽等省局部地区已发生了洪涝灾害;广东、福建等省局部地区遭受强台风袭击。为做好2006年救灾防病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结合多部委灾情会商通报情况和专家预测会分析结果,现对2006年救灾防病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据有关部门预测,2006年可能旱重于涝,极端天气气候事件较常年偏多,抗旱和防汛形势较为严峻;在我国沿海登陆的热带风暴和台风个数较常年偏多;夏季江南、华南气温将较常年同期偏高,高温天数将会比常年同期偏多。面对可能出现的灾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高度重视救灾防病工作,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做好抗灾救灾、防疫防病各项准备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卫生环境状况较差的地区,给予高度重视,严防因灾害导致疾病的传播、蔓延。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受灾省份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救灾防病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本省(区、市)灾区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二、完善预案,规范程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全国救灾防病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救灾防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程序。按照“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救灾防病工作中的职责,并具有实际操作性。应急处置程序应当科学规范。
三、加强监测,及时报告
要加强灾区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灾害发生后,迅速恢复、重建疾病监测与报告系统,及时了解灾情、伤情、疫情和病情等信息和救灾防病工作的进展情况,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填写“灾情、救灾防病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于灾害发生后每周三汇总一次报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灾情平稳一个月后停止上报)。一旦发生鼠疫、霍乱、人禽流感等重大传染病疫情或不明原因疾病暴发,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报外,要果断决策,及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程序,采取有力防控措施;同时,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并实行疫情每日报告与零病例报告制度。
发生干旱灾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关注当地群众生活饮水安全,采取措施,预防不洁饮水引发中毒事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夏季高温中暑的防控准备,在持续高温或高温热浪等异常气象条件出现时,要准确迅速地做好当地中暑发病情况监测和报告,必要时向当地政府提出预警建议,并做好中暑患者的救治工作。
2006年,我部启动救灾防病网络直报系统后,各地要按要求做好报告工作。
四、组建队伍,有效应对
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组建重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同时,强化救灾防病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技术培训和演练,熟练掌握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紧急应对措施,提高实战水平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灾害发生后,应急队伍要及时赶赴灾区现场,深入灾区开展工作,预防并妥善处置各类灾害导致的次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部门配合,完善储备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并完善救灾防病应急物资储备、调拨机制和卫生应急经费保障机制,主动服从与服务于救灾防病工作大局,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救灾防病物资的迅速及时调拨和供给,满足灾区救灾防病工作需要。
六、强化管理,落实措施
各级卫生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救灾防病措施,特别要做好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要强化对灾区饮水、饮食、环境卫生监督,严格控制群体性聚餐;加强农药、鼠药等化学毒品的管理,防止灾区各类中毒事件的发生;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重点对灾民临时集中居住点、水源及临时厕所等环境进行严格的消杀灭工作;及时妥善处理人畜尸体,对可疑病患的排泄物、尸体等要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预防性应急免疫接种等措施。
七、加强宣传,积极预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大众媒体和简便易行的宣传方式,向群众宣传与灾害有关的卫生防病知识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组织和指导群众开展群防群控,科学地开展救灾防病工作,消除恐慌心理,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病能力。
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灾情、救灾防病情况统计表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