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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5:00: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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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1999年7月29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近年来,为了防止盲目重复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国家一方面积极推进投融资决策体制改革,一方面加强了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地区、部门和企业,能够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建设项目,对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仍有个别地区、部门和企业,无视国家有关规定,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越权审批项目,擅自对外签约,甚至自行开工建设国家已明确否决的项目,事后又要求国家予以确认、帮助解决项目建设中和建成后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这种行为,不利于防止重复建设,造成资金浪费和不良的社会影响。为坚决制止此类现象,维护国家有关规定的严肃性,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现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二、严禁越权审批建设项目。在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出台之前,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地方和企业,不得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审批建设项目,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管理。
三、严禁擅自对外签约。各地方、部门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只有当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订贷款协议、设备购买合同、合资合作协议和合同等。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前,不得擅自对外签约。
四、今后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国家计委不予审批。凡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审批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擅自对外签约的基本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审批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审批项目等处罚措施。
五、今后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越权审批和擅自对外签约等造成的不良后果及善后处理,国家计委将不予受理,一概由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地区或企业自行负责。


国家教委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规程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规程
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建设,更好地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根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
第三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情报中心,是为教育、教学、科研服务的教育机构,是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工作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传播人类科学文化的优秀成果,履行教育职能和情报职能,为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中等职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服务。
其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学校的性质和任务采集所需各种类型的文献,进行科学加工与管理,为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文献保障。
(二)开展流通阅览和读者辅导工作。
(三)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师生的情报意识和文献检索技能。
(四)充分开发馆藏文献,开展参考咨询和情报服务工作。
(五)参加图书情报事业的整体化建设,开展多方面的协作,逐步实现资源共享。
(六)开展图书馆工作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二章 业务工作
第五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的各项业务工作应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
第六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及馆藏基础,通过多种途径,有计划、有重点地采集国内外各种文献,逐步形成具有本校专业特色的文献保障体系。
(一)采集的文献应以满足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为主,兼顾其他需要。其中专业文献(含文化教育文献)应不少于总藏量的70%。
有条件的馆可增加视听资料的采集工作。
体育、艺术类学校尤应重视采集视听资料。
(二)要保持重要文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三)应有计划地进行文献资料的复审剔除工作。
第七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生均最低藏书量宜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师范类学校生均藏书册数不少于100册。
(二)政法、财经类学校生均藏书册数不少于80册。
(三)工、农、林、医、药类学校生均藏书册数不少于70册。
(四)体育、艺术类学校生均藏书册数不少于50册。
第八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对新到文献资料应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分类、编目,尽快投入流通,并及时宣传报导。
分类编目要注意科学性、实用性和一致性,分类、编目应实现标准化。
(一)图书分类应使用《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图书著录应以《普通图书著录规则》为依据。
(二)期刊分类应使用《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表》;期刊著录应以《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为依据。
第九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要健全目录体系,应分设公务目录和读者目录。
读者目录可设置分类和书名目录,有条件的馆可增设著者目录、主题目录或专题索引。
应指定专人负责目录的组织和管理,经常进行检查,保持文献和目录的一致。
第十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要合理组织馆藏,加强书库管理。
要做好文献的防护、修补和清点工作。
第十一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应加强读者服务工作,健全服务体系,提高馆藏文献资料的利用率。
(一)做好流通阅览工作,逐步提高文献资料的开架范围,实行短期借阅,提高利用率,降低拒借率。
(二)配合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编制推荐书目、导读书目,举办书刊展评等活动,通过多种方式进行阅读辅导。
要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爱护文献资料,帮助读者养成文明的阅读习惯。对违章或污损、盗窃文献资料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开馆阅览时间每周应不少于40小时。寒暑假期间也应保证一定的开馆时间。
第十二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应采取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如何利用图书馆”的教育。有条件的馆应对高年级学生进行“文献检索与利用”基础知识的教育。
第十三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应积极开展参考咨询、文献检索、编制专题书目索引等情报服务工作。
有条件的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可利用学校的资源和人才优势,开展面向社会的文献情报和技术咨询等服务,可根据材料的消耗和劳动的付出或服务成果的实际效益收取适当费用。
第十四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可依法开展文献复制工作。
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视听阅览等服务。
有条件的馆可以在业务管理和读者服务工作中,逐步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技术手段。
第十五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应注意总结经验,结合实际,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专题研究。
积极参加有关图书馆的学术活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应积极参加本地区、本系统的馆际协作,做好文献采集、馆际互借、编制联合目录、组织业务交流、人员培训及新技术应用的研究等方面的协调工作,逐步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应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业务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责任,规定检查考核办法,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 领导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设馆长一人。
馆长应由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心图书馆事业,熟悉图书馆业务,具有馆员以上(含馆员)职务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人担任。
馆长主持全馆工作,领导制定全馆规划、工作计划、经费预算、业务培训计划及规章制度等,并组织贯彻执行和总结,定期向主管校长报告工作。
馆长应是校务会议成员,有关图书馆的重大事项,应在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会上及时研究,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应从实际出发,以利于科学管理为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馆的机构设置,并相应明确其职责。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工作人员包括: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工作人员必须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图书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读者服务的精神,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规模、读者人数、藏书册数和年平均进书量,参照馆舍条件等情况,配备必需的工作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的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等专业学校要加强图书馆的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按照合理的结构比例,配备图书馆学和与本校专业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的文化程度应是中专毕业以上,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达到50%以上。
第二十五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要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第二十六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其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工作人员的任用、待遇、评奖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与本校其他教职工同等对待。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工作人员工资按其岗位分别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工人(技术)等级工资制。

第五章 经费 馆舍 设备
第二十八条 中等专业学校应重视馆藏建设的投资,每年的文献购置费应不少于全校教育事业费的3%。
学校应从计划外收入中提取适当比例作为购置文献的费用。
全校文献资料购置费由图书馆统一掌握,合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中等专业学校应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建造独立专用的图书馆馆舍,以满足图书馆业务功能的要求。
(一)馆舍应包括书库、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教师教学资料室、办公室。
有条件的馆应设视听资料室。
(二)阅览室应保证有足够的阅览座位。座位数占学生总数以640人占14%、960人占13%、1280人占12%、1600人占11%为宜。
学生阅览室每座位占使用面积1.5平方米,教师阅览室每座位占使用面积3.2平方米,图书馆办公用房按办公人数每人占使用面积7.0平方米计算。
(三)学校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图书馆的房屋、设备维修工作,保证图书馆有良好的通风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蛀、防盗等条件,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研究环境。
(四)图书馆要注意室外环境的绿化和美化,保持安静与整齐。
第三十条 中等专业学校应有计划地为图书馆添置书架、期刊架、阅览桌、书梯、书车等设施,并创造条件购置复印、视听和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所需费用由学校设备购置费中开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7日

肇庆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4〕89号

印发肇庆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肇庆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4]16号),保留市农业局。市农业局是主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将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交给市卫生局。

(二)将指导全市乡镇企业发展的职能交给市中小企业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农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订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及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政策法规的实施意见。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和政策,指导农村集体土地承包、集体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和农村审计工作,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管理农业劳动力和指导其合理转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关政策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和农业利用外资的建议;组织国内外农业展览活动;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农村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特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六)拟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要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基地建设;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拟订农业有关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有关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拟订饲料生产的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鱼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市内生产及引进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鱼药、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审核登记工作。

(八)负责种畜禽管理、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组织实施对市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对疫情的监测、控制和疫病的扑灭工作。

(九)组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和招商组织实施工作。

(十)研究提出渔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指导渔业发展有关工作;负责渔政渔监工作。

(十一)管理农业机械化工作,组织农机推广应用和安全监理,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负责向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指导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三)承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革命老区建设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调局机关政务、事务、后勤服务,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会议组织、新闻宣传、文件材料的收发、打印、保密、档案、信访接待、安全保卫、清洁卫生、车辆管理、印章管理;承担材料综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拟订局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及基建维修管理;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编制地方财政拨给农业各项经费以及本部门各项经费的预算、决算和有关统计报送,监督局管各项资金的使用。

(二)计划与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订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组织研究拟订农业有关产业政策;组织和检查监督农业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负责对其他部门起草的政策、规范性文件涉及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条款的审核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办理和农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指导农业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并协调职能科室开展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农、牧、渔业的综合调研;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价格、进出口等政策工作;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农业行政许可活动,承担农业行政许可规定的有关审批工作;承办基本农业建设项目审批和扶持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化的工作。

(三)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挂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责任制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宣传贯彻农村承包合同的法规、制度,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农村经济收支、农民收入和与农民负担情况的调研、监测、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四)市场与经济信息科(挂市菜篮子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掌握指导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常规性工作,负责全市“菜篮子”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核、上报工作;负责“菜篮子”工程发展基金的使用安排;会同有关部门掌握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价格等农业信息的收集,反馈农业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网络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农业部门对绿色食品的生产和规模经营;负责农业标准化的相关工作,组织农业标准的制定、实施,负责农产品质量认证、审核、上报工作;指导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工作。

(五)科技教育与外经科

拟订并实施农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及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政策;管理、指导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体系工作;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工作;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引进动植物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组织科技成果的申报、评审、上报和管理科技成果;指导农业和农民教育,组织农民技术职称评定;负责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负责农用地、宜农湿地及农业生物物种、主管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宣传贯彻农业对外的法规、制度等有关政策;负责组织农业利用外资和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外向型农业发展情况调查;负责组织农业招商洽谈、农业展览展销。

(六)种植业管理科

拟订和提出种植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措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负责种植业生产项目建设的实施和管理;组织农作物适用先进技术、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提出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政策措施;负责农田基本建设的规划和组织实施。指导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负责化肥、农药、种子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的有关工作;组织农业植物内检工作;负责种植业的统计工作。

(七)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贯彻执行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制订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开展项目前准备和项目立项申报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的计划安排;检查监督项目开展情况,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负责项目区从事项目综合开发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八)畜牧兽医办公室(挂市饲料工作办公室牌子)

指导畜牧业的结构调整,拟订并提出畜牧业(饲料生产)发展规划、重大技术措施;组织畜禽品种和适用先进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的内检、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和种畜禽、牧草、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制订兽医、兽药、牧草、饲料、饲料添加剂、畜禽品种标准,负责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的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畜产资源和牧草地资源保护工作;负责畜牧业的统计工作。

(九)渔业管理办公室

负责渔业行政管理;拟订渔业发展规划和技术进步措施,组织指导渔业结构调整和科技推广;负责渔业资源和水域环境保护,组织选划渔业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协调渔业执法队伍建设、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水域养殖证、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捕捞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渔业生产统计、渔业经济调查、系统信息管理发布,重要渔业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报、报批及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渔业生产中水产种苗、饲料、渔药、病害防治、渔业机械、渔具渔法、养殖和加工水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渔港、水产品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协调处理与毗邻省、市的渔业关系。

(十)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挂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所)

组织宣传和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的政策和法规;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重大技术措施;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农业机构,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组织农机化的示范推广应用、人员培训、重点科研项目的论证、开发;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指导农机化推广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救灾柴油的安排和农业机械化统计工作。

(十一)人事科(与机关党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社会劳动保险、培训教育、计划生育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知识分子、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承办本局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出境有关审查手续;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党务、政治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及武装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受理控告、申诉、举报、信访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工作。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挂市老区建设办公室牌子)挂靠市农业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拟订扶贫开发规划和提出实施办法;组织和指导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和革命老区建设工作;负责监督山区政策的实施;负责县、镇、村、农户的脱贫考核工作;负责扶贫开发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山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有关活动组织工作;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员编制

局机关党委设置按肇办发[2001]5号文规定执行。

五、为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

设离退休干部管理科,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党和国家有关离退休干部政策、法规;负责组织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及党组织生活。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事业编制4名,其中科长1名,副科长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