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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2:01: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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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

1988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在审判实践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多数没有公开审理,一些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再审案件时,依法应当派员出庭的,没有派员出庭。为此,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判决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时,凡条件具备的,均应依法公开审理;条件尚不具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依法进行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应通知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必须派员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补充协议

中国政府 巴西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补充协议


(签订日期1984年5月29日 生效日期1984年5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1.双方决定在下列各领域加强科学技术合作:
   农牧渔业;
   林业;
   卫生;
   电力;
   微电子及信息;
   航天技术;
   标准化。
  2.上述各领域的合作内容及有关合作项目的执行部门详见本补充协议附件。

  第二条 本补充协议所提及的合作将按照上述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上述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四条所提及的中、巴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能:
  1.根据本补充协议第一条所提及的合作领域确定具体合作项目;
  2.确定上述合作项目的期限、时间及交流专家的人数等事项;
  3.确定上述合作项目所需费用的支付办法;
  4.必要时对本补充协议第一条所提及的合作领域予以修改;
  5.必要时对本补充协议条文予以修改;
  6.每次会议结束时将就双方商定的内容签署议定书。

  第四条 派遣方应预先将所派出专家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职务和专业职称通知接待方。

  第五条 有关工业或知识产权的事宜按双方均已参加签署的有关国际协议及本国法律办理。必要时双方可就此另行签订合同。

  第六条 双方在执行本补充协议及其第三条所提及的具体合作项目过程中的必要联系,应由上述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六条所规定的双方执行机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第七条 本补充协议的有效期与上述科技合作协定的有效期一致。签署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正式照会将本协议撤销,在另一方接到上述照会九十天后即生效,但对正在执行中的计划和项目不发生影响。

  第八条 本补充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补充协议于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葡萄牙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学谦        拉米罗·萨赖瓦·格雷罗
    (签字)           (签字)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科学技术合作协定补充协议

 一、农牧渔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农牧渔业部、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指定农业部为负责执行本协议有关合作项目的机构。合作内容如下:
  1.淡水养鱼,重点为鲤鱼养殖;
  2.农牧业研究,重点是利用天敌对害虫进行生物防治,通过红萍固氮,水稻杂交,在不损失土壤肥力的情况下集约耕作法,交换种质资源特别是棉花、大豆、油菜和猪种;
  3.牧业生产,特别是利用水牛作为耕畜和奶山羊的饲养;
  4.农业工程,重点是通过小水电解决农村能源问题,小型农机具技术和小农业生产单位的灌溉;
  5.土壤,尤其是地形高低不平地区土壤的保持和控制;
  6.农村推广技术的方法,特别是沼气池的使用;
  7.各种植物遗传材料的交流,如大豆,柑桔,甘蔗,橡胶,木薯,牧草和油棕;
  8.牧业生产,重点是水牛品种的改良和奶山羊;
  9.牧场、草地(包括为了土壤保持的草地)的形成和改良;
  10.农产品加工,特别是柑桔的储藏,保鲜和加工;
  11.交流情报资料和研究人员,建立中国农业科学院和巴西农牧业研究公司之间的共同研究关系。

 二、林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林业部、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指定农业部为负责执行本协议有关合作项目的机构。合作内容如下:
  1.交换林业出版物、林木种子;
  2.林木遗传育种;
  3.造林和营林;
  4.林木生产;
  5.林木加工和综合利用。

 三、卫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卫生部、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指定卫生部为负责执行本协议有关合作项目的机构。合作内容如下:
  1.药用植物;
  2.针灸;
  3.血吸虫病;
  4.疟疾;
  5.癌症;
  6.热带病;
  7.口腔疾病;
  8.心血管外科;
  9.妇科和产科;
  10.抗蛇毒血清的生产。

 四、电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水利电力部、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指定矿业、能源部为负责执行本协议有关合作项目的机构。合作内容如下:
  1.水电站的设计和施工;
  2.核电;
  3.超高压(EHV)和特高压(UHV)输电线路(直流和交流);
  4.小型水电站的建设。

 五、微电子及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电子工业部、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指定总统府国家安全委员会特种通信秘书厅为负责执行本协议有关合作项目的机构。合作内容如下:
  1.小型、微型计算机及应用;
  2.计算机配套用外围设备;
  3.计算机软件;
  4.电子元件;
  5.集成电路;
  6.光纤和激光技术。

 六、航天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航天工业部、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指定巴西空间活动委员会(协调巴西空间部、航空技术中心和巴西国家科技发展委员会国家空间研究所)为负责执行本协议有关合作项目的机构。合作内容如下:
  1.通信卫星;
  2.遥感卫星和图象处理;
  3.运载火箭及其系统;
  4.探测火箭;
  5.其它技术。

 七、标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国家标准局、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指定工业计量标准局为负责执行本协议有关合作项目的机构。合作内容如下:
  1.技术人员和专家互访以互通情报交流经验,尤其在工业产品的认证方面;
  2.交换国家标准、标准化期刊和其它标准化情报资料;
  3.双方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磋商。

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农村独女领证户两女绝育户实行奖励优惠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农村独女领证户两女绝育户实行奖励优惠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六办发[2004]24号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工委和管委,市直各单位:
  《关于对农村独女领证户、两女绝育户实行奖励优惠的规定(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对农村独女领证户两女绝育户
实行奖励优惠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推动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2004年起,对农村两女绝育户,在规定的时限内落实节育措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县区统一规定。
  第三条 实行市、县区、乡镇三级直属机关、事业单位联系帮扶独女领证户、两女绝育户制度。市直、县区直、乡镇直机关、事业单位每单位联系2-3户两女绝育户和独女领证户,每年资助不少于300元。具体落实办法由各县区和市直机关工委负责制定。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并落实关爱女孩家庭的优惠政策。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应优先安排双农独女领证户、两女绝育户家庭生活困难的子女享受贫困助学金;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计划内招生应优先照顾学杂费减、缓、免缴;非义务教育阶段择校费减半照顾。妇联组织要结合“春蕾计划”,积极筹措资金扶助双农独女领证户、两女绝育户中的失学女童。共青团组织在实施“希望工程”时,要优先安排双农独女领证户、两女绝育户中的失学女童。民政部门在审批“农村特困户救助”时,在同等情况下,要优先安排农村独女领证户、两女绝育户家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劳动技能培训、职业介绍、招聘用工时,对双农独女领证户和两女绝育户家庭成员给予优先考虑。农委、扶贫办等部门要将双农独女领证户、两女绝育户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技术培训、信息传递、扶贫项目和贷款使用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第五条 各县区可结合实际,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 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31号精神,积极创造条件,对农村地区双农独女领证户、两女绝育户家庭推行奖励扶助制度。
  第六条 市、县区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制定农村独女领证户和两女绝育户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坚持个人申报、群众座谈、逐级公示、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审定的办法,确保农村独女领证户、两女绝育户公平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弄虚作假或违法生育的独女领证户和两女绝育户,由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取消其所有奖励优惠待遇,追回其已享受的款物,并依法处理到位。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