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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保全制度完善初探/张鲁

时间:2024-06-28 19:50: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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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该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与以前的规定对比,民事诉讼法扩大了保全的对象:即保全不仅仅局限于被申请人的财产,还包括被申请人的行为。


本文对该制度的具体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行为保全适用的条件及时间范围


1.适用条件 行为保全应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启动为例外。且实践中,这个例外应只存在于法律文书生效后到申请执行前以及执行程序阶段这两个时间段,因为此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被确认,保全错误的风险大大减小且属于可控范围。


2.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为保全适用于案件起诉前和审理过程中不存在争议的案件,但在一审和二审或者审判和执行程序的转换衔接过程中能否进行行为保全,则需要探讨。


对比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当事人 “上诉后到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前的阶段”,一审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了“法律文书生效后到申请执行前的阶段”,如果存在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的情况,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参照这两条规定,笔者认为,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性质相同并且在法律中被统称为“保全”,则行为保全也可以适用于“上诉后到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前”及“法律文书生效后到申请执行前”这两个时间段。


对于“一审裁判文书送达后到当事人上诉前”的阶段,笔者认为,处于该阶段的案件,由于一审审理结果已经明确,败诉方进行积极作为或消极不作为以使判决不能执行的可能性比诉前以及一审审理阶段的可能性增大,故在这个时间段中如果出现需要保全的情形,由一审法院进行行为保全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


而执行程序阶段本来即为了判决的执行,此阶段由执行法院进行行为保全也更符合行为保全所具有的防止“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要义,如果在此之前已经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其法律效力应当在执行程序中自动延续。


行为保全的担保


1.申请人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由于存在财产标的,担保数额的大小可以根据争议标的数额的大小得以确定,而行为保全的对象是行为,无法直接用财产来加以衡量。笔者认为,行为保全中的担保依然应当以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数额相当为确定原则,这就要求法院在审查时综合多种因素进行考量。


如:甲乙是同村的南北邻居,甲欲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盖一座三层小楼,乙发现如果甲盖成了三层小楼,自家的阳光将被遮挡,于是乙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甲停止楼房的建设。可以想象,本案在经过送达、答辩期、开庭审理、判决乃至上诉等阶段时,甲完全可以将楼房建成,如果乙最终胜诉,甲就要面临拆除楼房的可能,对其来说损失巨大;如果只是采取经济方式赔偿,乙就要长期过着“暗无天日”的日子。而如果乙申请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就先责令甲停止施工,其担保应当综合考虑耽误甲的工期所带来经济方面的损失、甲重新复工时工人工资、原材料价格上涨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等;当然,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责令申请人追加担保。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在财产保全中,被申请人提供了足额的财产担保后,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但行为保全的对象是行为,很多情况下具有不可替代性,也不能用金钱来替代,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也可能是跟财产无关,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对于申请人没有意义,因此,除非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也不能解除保全措施。但是,对于那些诉讼请求与财产有关的行为保全案件,应当分情况进行区别对待:如果诉争财产对申请人来说属于特定物,则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也不能解除行为保全措施;如果属于种类物,则被申请人提供与物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后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行为保全的执行、救济与解除


1.行为保全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对于强制措施的规定主要及于罚款和拘留,这样的措施对于保障行为保全的顺利执行来说是远远不足的。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可替代的行为,被申请人若不履行,法院可以通过中立的第三方进行履行,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对于被申请人拒绝履行不可替代的行为或继续做了被禁止的行为,则应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或通过法定程序追究刑事责任,还应对其不履行行为保全裁定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当然,上述内容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尚不能得以完全实现,有待今后进一步完善。


2.行为保全的救济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为保全的救济方式依然为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笔者认为,这样的救济措施相对简单,实践中复议往往流于形式,而申请人败诉后,被申请人请求赔偿损失又面临着重新立案、举证损失数额等重重困难,因此在行为保全过程中设立更为合理的对抗机制例如听证程序、上级法院进行复议等,应当是今后法律完善的另一方向。


3.行为保全的解除 参照财产保全及笔者相应观点,在下列情形下,法院应当解除行为保全措施:申请人申请解除的;被申请人提出复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理由成立的;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且申请人同意解除的;种类物财产纠纷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诉前行为保全实施后,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申请人主张的权利并未得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申请人撤诉的;案件经过审理后,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完毕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导致行为保全失去存在基础的。


(作者单位: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妨害公务罪如何认定

刘亚利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该罪是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对本罪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至四款依照本罪处罚的三种情形。
  规定此罪的主旨是依法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的安全和尊严,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时,不受任何非法侵犯和侵害。
  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刑法同时还对被侵害对象的行为也做出相关规定,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法律对认定妨害公务罪虽然做了上述规定,但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关于暴力行为的认定
  对于暴力行为的认定,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地进行分析。公务人员从事的是公务活动,利用的是公权力。在我们国家,公权力往往处于强势地位,“民不与官斗”足以说明此点。关于暴力,司法解释为殴打、捆绑等行为。如果暴力行为致使执行公务的人员重伤、死亡的,应分别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而是只有谩骂、吵闹、推搡等轻微行为,虽然对执行公务造成一定妨害,但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否则,就会扩大打击面,缩小了教育面,对公务人员或者说国家机关的执法形象、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对普通公民的人身权利保护等,都将造成一定的影响。
  二、关于证据的审查认定
  认定妨害公务罪的证据至关重要。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和最后陈述和其诉讼代理人的辩护。如果被告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交了有利于被告人的新证据,法院应当高度重视。因为公权机关在取证方面优势明显。而犯罪嫌疑人取证则困难重重,特别是被限制自由后更是如此。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依法保护弱势群体、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法院的职责。证据是定案的依据,证据必须依法取得。因此,审判人员在审查证据时,必须严把程序关,取得程序不合法的证据,绝对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关于形势和刑事政策的掌握
  法院审理案件在重证据的同时,还要关注政治经济形势和把握刑事政策。新的历史时期,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更加关注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改造成本持续攀升的今天,应当很好地把握形势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罪行较轻的案犯,充分体现刑法谦抑宽大的一面,以减轻监狱压力和国家财政负担。笔者建议,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妨害公务行为,且能真诚悔过的,尽量不以犯罪论处。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规定五种罪犯可以在社区矫正。这种教育监管扶助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方式,对于家庭稳定、缓解监狱压力,防止交叉感染,减少重新犯罪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亚利

关于嘉兴市本级支援青川县房石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8〕141号


关于嘉兴市本级支援青川县房石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本级支援青川县房石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嘉兴市本级支援青川县房石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足额筹措、管好用好嘉兴市本级支援青川县房石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以下简称援建资金 ),保障援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根据市委、市政府对援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6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援建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分级筹措援建资金。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对口支援方案和有关政策,从2008年到2010年每年以市、区上年度地方财政收入的1%为标准分级进行筹措,确保援建资金筹措到位。

(二)设立专户管理资金。援建资金的筹措、调拨、使用和余缺调剂一律通过银行专户运行,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各项援建资金来源清晰,使用规范。

(三)根据计划安排资金。根据省财政厅下达和省援建指挥部拆分的市本级年度援建项目资金安排计划、足额安排调度并下达年度援建资金计划,确保援建项目资金落实,不留缺口。

(四)按照进度支付资金。依据下达的年度援建资金计划,以嘉兴市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援建指挥部)出具的付款申请为依据,由财政直接支付,确保援建资金及时支付、明细核算。



第二章 援建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三条 援建资金按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分别筹措和管理。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一)市财政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市本级年度财政资金筹措任务,按市、区两级分解,区级任务下达给区财政。

(二)市财政在商业银行开设援建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归集市、区财政划入资金,划拨援建项目支付资金。

(三)市、区财政根据市财政局分解下达的年度财政资金筹措任务,在每年7月10日前将资金汇集(暂付)到市援建资金财政专户。援建资金财政专户支付资金后,由市财政通知市、区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汶川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389号)规定的支出科目列报财政支出。

第五条 社会捐赠资金的调拨和管理。

(一)市本级接收的定向捐赠资金,在市本级年度援建项目资金安排时按照其捐赠意愿和方向先行安排。

(二)市本级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留归地方使用部分,用于弥补财政资金1%安排的建设项目超支。

(三)社会捐赠资金按照嘉兴市支援四川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嘉兴市支援灾区抗震救灾捐赠款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援发〔2008〕1号)规定管理。



第三章 援建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援建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专家咨询、项目监理、工程技术服务的支出;

(二)建设和修复城乡居民住房的支出;

(三)建设和修复学校、医院、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支出;

(四)建设和修复城乡道路、供(排)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支出;

(五)建设和修复农业、农村等基础设施的支出;

(六)提供机械设备、器材工具和建筑材料的支出;

(七)鼓励投资建厂、兴建市场服务设施、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

(八)选派师资和医护人员,提供人才培训、异地入学入托、劳务输入输出,农业科技服务的支出;

(九)对口支援双方协商并经批准的其他支出。

上述(一)至(六)项支出,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七)至(九)项支出,按照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第七条 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程序:

(一)项目申报。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三年援建规划和年度援建项目计划,市援建指挥部按照省援建指挥部规定编制报送年度援建项目资金计划建议书的同时,抄送市财政局。计划建议书应当包括市本级援建的项目名称、内容、规模、拟安排资金的额度、招标方式(或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建设进度安排等情况。

(二)项目下达。根据省财政厅会同省援建办向省援建指挥部正式下达并抄送各援建市县的年度援建项目资金计划和省援建指挥部拆分下达我市的年度援建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及时安排并向市援建指挥部下达年度援建项目资金预算。

(三)项目招标。市援建指挥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年度援建项目资金预算,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招投标,与中标企业签订建设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抄送市财政局。

  (四)资金支付。市援建指挥部根据签订的项目建设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由市援建指挥部财务人员填具《嘉兴市支援青川县房石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付款申请书》,经市援建指挥部工程管理人员审核、指挥长审核确认后,通过网络(并用电话告知)向市财政局提交付款申请。市财政局对市援建指挥部提交的《嘉兴市支援青川县房石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付款申请书》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核定并通知市援建指挥部财务人员。市援建指挥部财务人员根据市财政局核定数,联系援建项目承建企业或供应商开具发票(并注明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通过邮局特快专递送达市财政局(国库处)或捐赠资金接收单位。市财政局(国库处)或捐赠资金接收单位通过银行直接支付给承建企业或供应商,同时将付款凭证存根联传真给市援建指挥部财务人员备查。市援建指挥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并按照支付凭证传真件记载备查账。

(五)帐务管理。市财政局是援建资金的核算主体,负责我市援建资金的合计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

(一)项目确认。涉及青川县房石镇提出的需要援助地安排专项资金的项目,包括选派师资和医护人员,提供人才培训,异地入学入托,劳务输入输出,农业科技服务等对口援助青川县房石镇灾后恢复的支出,统一由市援建指挥部根据青川县房石镇的申请,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并根据市政府审批确认的项目和金额下达预算。市援建指挥部根据下达预算与青川县房石镇签订援助协议。涉及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经省政府批准下达市本级的上述援助项目,由接受任务的市级部门会同市援建指挥部按照以上规定办理。

  (二)资金支付。经市政府审核确认并由市财政局下达预算的专项资金,按照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支付。

第九条 援建项目资金计划在实际执行中因概算调整、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原因而发生资金结余或超支时,分别按如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而结余的项目资金,可以用于其他项目因概算编制不足而造成的超支,但超概算项目应当补办概算调整报批手续。

(二)结余资金不足以弥补概算超支资金并且需要追加项目资金计划时,必须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属于基本建设的援建项目竣工后,其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决算审批后资产交付当地有关部门或单位使用管理。

不属于基本建设的援建项目,由市援建指挥部列明有关开支的清单,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报送市财政局予以核销。



第四章 援建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加强对援建资金筹措和使用的日常管理,建立援建资金收支情况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和分析援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妥善解决。

第十二条 审计和监察部门加强对援建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援建资金足额筹措、安全使用和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援建资金特别是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经审计并报请批准后,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援建指挥部或项目实施(承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如利用职权截留、移用、挪用援建资金的,一经发现,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从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市援建指挥部的工作经费单独建账核算,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