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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温馨提示/郭旺生

时间:2024-07-03 17:52: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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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温馨提示

郭旺生


  在生活中,我们随处可见各种各样的温馨提示:小心地滑,小心台阶,小心碰头…..相信大家已经见惯不怪了,温馨提示在体现温馨的同时,还是一个重要的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
  在商家的经营场所,由于地滑、台阶高等原因,不时会有人跌倒碰伤,纠纷也由此发生,伤者认为商家没尽安全保障义务,商家认为已经尽了提示责任,仍然有人受伤属于意外事件。究竟孰对孰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对经营场所进行维护,防止发生伤人事故是经营者的责任,但这种责任去到哪一层次,去到哪一层次才是合理则是关键。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经营者对于经营场所的的义务在于注意以及提示。顾客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最终还要靠个人注意和保障,而不应无限扩大经营者的责任。例如,酒店的花岗岩楼梯面,岩面光滑,是否有防滑设施就是衡量经营者是否尽了注意义务的依据;在设置了防滑措施后,是否有温馨提示则是衡量其是否有履行提示义务的依据。一旦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经营者的责任将会被降至最低甚至完全免责。

商务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中国境外企业文化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 中央外宣办 外交部等


商务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中国境外企业文化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商政发[2012]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外宣部门、外事办公室、发展改革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工商联,
各中央企业,各驻外使(领)馆:

  为鼓励和支持我国企业更好地适应实施“走出去”战略面临的新形势,内凝核心价值、外塑良好形象,在实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和建设和谐世界中发挥更大作用,实现我国企业在境外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制定《中国境外企业文化建设若干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
中央外宣办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国资委
国家预防腐败局
全国工商联
二O一二年四月九日



中国境外企业文化建设若干意见


  为鼓励和支持我国企业更好地适应实施"走出去"战略面临的新形势,内凝核心价值、外塑良好形象,在实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和建设和谐世界中发挥更大作用,实现企业在境外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中国境外企业文化建设意见如下:

  一、境外企业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随着"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已经进入快速发展期。截至2011年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超过3800亿美元,境外企业数量达1.8万家,分布在全球178个国家(地区),形成海外资产近1.6万亿美元。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走出去"的行列中,中国企业在境外的各种经济活动越来越活跃,影响日益扩大,国际社会对中国企业的关注度也进一步提高。积极引导境外企业加强文化建设,提高竞争力和影响力,有利于企业坚定"走出去"步伐,加速与当地社会融合,占据舆论和道德高地,发挥正面感召力,树立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从而为中国企业在境外长期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加强境外企业文化建设,是我国加快转变"走出去"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提高中华文化影响力和软实力的重要途径,推进和平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继承我国企业优良传统的基础上,积极吸收借鉴国内外现代管理和企业社会化发展的先进经验,以和谐发展为宗旨,以诚信经营为基石,以学习创新为动力,努力建设符合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的,具有鲜明时代特征、丰富管理内涵和各具特色的境外企业文化,为企业"走出去"发展不断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实现境外企业与当地社会的深度融合和共同发展。

  (三)基本目标。通过积极倡导和组织实施,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的氛围,推动境外企业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经济发展要求和对外战略目标、适应世界发展潮流、遵循企业国际化发展规律、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反映企业特色的企业文化。通过不断提升境外企业的思想道德建设水平,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文化与企业发展战略和当地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为中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和行动支撑。

  二、境外企业文化建设的基本内容

  (四)树立使命意识。境外企业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树立使命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境外企业文化建设关系到企业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我国"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关系到国家形象的塑造和国家软实力的提升。境外企业要牢记使命,坚持和平发展、互利共赢的主旋律和价值观,展示中国企业的历史文化底蕴,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增强文化软实力作出积极贡献。

  (五)坚持合法合规。严格遵守驻在国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是境外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境外企业要认真研究和熟悉当地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求生存,依法求发展。严格履行合同规定,主动依法纳税,自觉保护劳工合法权利,认真执行环境法规,确保国际化经营合法、合规。坚持公平竞争,坚决抵制商业贿赂,严格禁止向当地公职人员、国际组织官员和关联企业相关人员行贿,不得借助围标、串标等违法手段谋取商业利益。

  (六)强化道德规范。企业道德是企业文化的集中体现。"小胜于智,大胜于德。"境外企业要树立"以德兴企"的观念。加强对员工的道德意识教育,弘扬传统美德,增强荣辱观念,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深刻认识见利忘义、唯利是图、损害消费者利益等不道德行为的危害性。坚持义利并重,将道德感、伦理观渗透到企业经营和管理的全过程。

  (七)恪守诚信经营。境外企业文化建设的本源是诚信。要把诚信融入企业精神和行为规范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行为,对内造就一支员工可信、技术可信、产品可信、实力可信的优秀团队,对外树立中国企业诚实、守信的形象。

  (八)履行社会责任。境外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造福当地社会和人民,树立中国企业负责任的形象。努力为当地社会提供最好的商品和服务,促进驻在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繁荣。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信息,保证经营活动公开透明。积极参与当地公益事业,为当地社会排忧解难。做好环境保护,注重资源节约,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和损害降到最低程度。积极为当地培养管理和技术人才,促进当地就业。

  (九)加强与当地融合。将企业经营管理与当地社会发展结合起来,持续优化和丰富企业价值内涵。努力适应所在国(地区)当地社会环境,尊重当地宗教和风俗习惯,积极开展中外文化交流,相互借鉴、增进理解,与当地人民和谐相处。探索适应国际化经营需要的跨文化、信仰、生活习俗的管理理念,积极推进经营思维、管理模式、雇佣人才、处理方式的"本土化",注重增进当地员工对中资企业的了解和理解,最大限度地降低跨国经营中的价值观冲突。

  (十)加强风险规避。境外企业要充分认识国际经济活动的复杂性,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强化风险评估和防范意识,克服侥幸心理,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做好规避、控制、转移和分散风险的准备,有效防范国际化经营中的各种风险。在经营理念和实际操作上,要追求科学决策、稳健经营,避免盲目和冲动。

  (十一)严抓质量考核。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境外企业要把质量当成创业之本,立企之基。通过不断强化质量意识,培育和建设符合自身实际的企业质量考核体系,形成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范,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十二)创新经营特色。境外企业要将文化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整体战略,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将企业文化与企业经营管理紧密融合,形成具有企业自身特色的国际化经营管理机制。在企业运营中,要运用各种手段塑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打造企业品牌,实现宣传企业、宣传产品与经营理念相统一,不断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加强境外企业文化建设的实施和保障

  (十三)强化对企业的引导和服务。与时俱进,对不同类型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加强对境外企业文化建设的总结,认真探索企业文化建设的客观规律和操作方法,不断提升实践水平。加强境外企业之间、境外企业与其他国家企业之间的交流学习,做好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建设。强化境外企业人员出国前的培训,着力培育一支素质优良的企业建设与管理人才队伍。

  (十四)建立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对境外企业的文化建设,实行科学引导、有效监督和合理评价。适时评选境外企业管理建设成效突出的优秀企业,将其经验和案例汇编成书,以扩大交流,共同提高。对企业文化建设表现优异、具有示范效应的骨干企业,可给予一定的鼓励和支持。对不注重企业内部建设、缺乏道德规范、损害中国企业整体形象的境外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曝光、警示和约束。

  (十五)开展试点工作。根据境外企业的地域和行业分布,结合企业管理建设中存在的突出共性问题,选择一批不同类型的境外企业作为文化建设试点(如在拉美建立"和谐劳资关系建设"试点基地,在中东、北非建立"风险管控"试点基地,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建立"和谐劳资关系建设"和"社会责任履行与服务"试点基地,在东南亚建立"社会责任履行与服务"试点基地等)。对试点进行密切跟踪和分类指导,充分发挥中央企业的骨干带头作用,着力提升民营企业的文化建设水平,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在当地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通过总结经验,及时推广,充分发挥试点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境外企业文化建设水平的全面提升。

  (十六)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加大对中国境外企业的宣传力度,有效利用境内外各种传播媒体,积极宣传我国企业的核心价值观、企业精神、和谐包容等理念,大力宣传境外中国企业与当地社会合作的积极成果。要重视对驻在国(地区)的友好工作,开展好公共外交。密切跟踪舆情变化,及时妥善处理危机事件。要积极推广境外企业的先进经验,重点报道和表彰境外企业文化建设工作中的先进人物、先进集体和先进事迹,鼓励广大境外企业人员为国争光,共同维护"中国企业"、"中国投资"的品牌,增加中国企业员工的自豪感和国际社会对中国企业的认同感。

  (十七)强化组织领导。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积极推进境外企业文化建设。地方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强化引导和鼓励措施。驻外使(领)馆要加强与国内有关方面的配合,提供信息和服务。






杭州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交通管理处罚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60号



  《杭州市非机动车、行车和乘车人交通管理处罚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伍保兴
                         
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杭州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交通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的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范围内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按照本规定予以处罚;本规定未列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 杭州市公安局是管理市区道路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实施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罚款处罚实行罚缴分离制度。


  第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现的或他人举报的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查处,不得无故拖延或拒不处理。


  第六条 交通警察执行公务时必须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道路交通管理执行监督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 非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无牌证、无钢印或伪造、涂改牌证、钢印的非机动车的;
  (二)非机动车擅自安装燃油、电动或其它驱动装置的;
  (三)非残疾人驾驶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的;
  (四)醉酒驾驶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拆除擅自安装的驱动装置后放行。


  第八条 拼装、改装残疾人专用车、擅自增加附加装置,或驾驶拼装、改装、擅自增加附加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的,强行拆除附加装置,恢复原状后放行车辆,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非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
  (一)残疾人专用车或助动自行车的发动机排量或时速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助动自行车、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鸣号的;
  (三)转借、挪用、涂改、伪造或冒领驾驶操作证的;
  (四)驾驶外地牌照的燃油助动自行车、三轮车、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进入市区的;
  (五)在机动车道行驶或者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的;
  (六)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不停车等候,推行或绕行的;
  (七)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禁止通行的时间和道路上行驶的;
  (八)违反装载规定的;
  (九)饮酒后驾驶助动自行车、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的。
  有本条第(八)项行为的,责令违章者就地下客、卸货。


  第十条 非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非机动车逆行的;
  (二)骑自行车、助动自行车带人的(骑自行车装有安全座椅带10周岁以下儿童1人的除外);
  (三)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四)超速行驶的;
  (五)不携带驾驶操作证驾驶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的;
  (六)驾驶未经车辆管理部门换发牌证的非机动车的;
  (七)无故在车行道上滞留的;
  (八)在道路上学骑非机动车辆的;
  (九)超越前车时,故意妨碍被超车辆行驶的;
  (十)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者手中持物的;
  (十一)牵引其他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十二)自行车、三轮车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者车闸失效时,未下车推行的。


  第十一条 未满12周岁的儿童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或儿童玩具车的,暂扣车辆,由监护人领取。


  第十二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行走的;
  (二)应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不走而横穿马路的;
  (三)在车行道、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及桥梁、隧道等处或者交通安全设施上坐卧或兜售物品的;
  (四)翻越、钻跨、坐倚交通隔离设施的;
  (五)在车行道上逗留、拦车、强行拉客或带路的。


  第十三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以下罚款:
  (一)往车外抛洒物品的;
  (二)不在站台或指定地点等候车辆的;
  (三)乘坐二轮摩托车侧坐或反向坐的;
  (四)妨碍驾驶员安全操作的;
  (五)在车辆行驶中开启车门的;
  (六)乘坐自行车或助动自行车的(10周岁以下儿童乘坐自行车除外);
  (七)在车行道上拦车的(抢救伤员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 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至(四)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三)项行为的,可以暂扣车辆,待违章行为消除后放行。


  第十五条 当事人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受罚款处罚,对当场应缴罚款而当场未缴罚款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暂扣车辆;暂扣非机动车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即发还车辆。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或残疾人违反本规定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