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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法律教育观与中国大陆法律教育的改革/刘侨

时间:2024-07-09 03:36: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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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法律教育观与中国大陆法律教育的改革

刘侨


康德认为,“人作为有理性的动物,其特征已经在他的手、手指和指尖的形态构造上,部分是在组织中,部分是在细致的感觉中表现出来了。大自然由此使他变得灵巧起来,这不是为了把握事物的一种方式,而是不确定地为了一切方式。” 而正是人的这种体现在人类学意义上的不确定性使得教育具有其存在的可能,即将人的某种不确定性通过教育而实现其确定的价值。当然,人也不是一个可以完全依据外在力量便必然地被塑造为某种必然的东西,其实际上是一个由内在能动性推动的趋向于无限多种可能发展的生命创造体。 而教育在内化为实现和扩张人的这种可能性的驱动力的同时,也就必然的以实现人的个性发展为其根本出发点,这也正是“以人为本”的主体性教育理念在当代教育领域内的核心反映。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人本是相对于神本、物本而言更为理性的社会发展之真理态度、价值取向和实践原则。渊源于西方的哲学范畴的人本主义思想无论从自然观、历史观、人生观或是价值观的角度均强调了人在自然及社会环境中的主体性地位以及追求实现自我价值的人文精神的重要性。 而以人本主义思想为法律教育体系之内核的一大体现则是人本法律教育观的形成,即在覆盖相关领域的多元法律教育体制下,以培养学生成为具有公正的价值评断能力以及专业与相关技能的复合型法律专业人才为宗旨,并给予学生充分的实现其人格培养及个体价值的机会的法律教育理念。其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法律教育是法治社会中每一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依法治国必须以法治观念的普遍确立为前提,即要求每个人都做到忠信于法、信仰于法才能达到法律对社会最大程度的有效调控。然而,在这样一个理性环境下各种社会单元遵循法律规则的协调运作却是由全民、终身的法律教育贯穿始终的。法律教育的必要性却不尽然导致其绝对性,在人本主义思想指导下的法律教育应当以充分的尊重人权及满足教育消费者需求为前提,民主、平等的对受教育者的法律意识施加影响,以期对现实生活中的是非作出基本的评断。因此,人本法律教育观要求法律教育作为法治社会中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而存在,人们可以通过主张这种权利来接受不同程度的法律教育,进而丰富其对权利之学的认知与理解。此外,当人的这种接受法律教育的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时,也应当受到相应法律的严厉制裁。
其次,受教育者在法律教育过程中处于主体性地位。法律教育的直接对象应当是选择接受其教育的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受教育者,同样作为直接受益方对于教师的知识技能传授方式、内容以及技巧等的反映与回馈是衡量该教育效果及水平的重要标准。因此,鉴于受教育者对于教育质量评价的决定性因素,其与教育者的关系应当体现为一种主体与主体的关系,而非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亦即“应当把每一个学生都当作具有他或她自己的感情的独特的人看待,而不是作为授予某些东西的物体。” 可见,在这种师生关系下的学生已摆脱了不加选择的接受知识灌输的被动地位,也不再固定的成为教师单方面施教的作用对象。他们被允许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的选择符合自身兴趣的研究课题以及有利于本身知识架构良性发展的法学专业课程,甚至包括对该门课程授课教师的选择及理性的作出自我评价,也就是说,学生应当时刻持有对自己专业技能发展方向的理性考量及主动学习的意识和能力。此外,受教育者的主体性地位还体现在利于学生自我能力发展的教学环境的创造上。在各种教学仪器、设施的配备、教材的选用、课程的安排、教学积件的建立以及不同主题讲座的设置上都应当以有利于学生的专业学习为考虑中心。
第三,法律教育中教师对学生自我发展的促进作用。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的代表人罗杰斯从治疗精神病患者的经验出发,对教师提出了三项基本要求:第一,真诚。即教师与学生之间应当以诚相待,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出现的任何问题教师应当坦诚的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对自己在教育方法上的缺陷及时的作出纠正或开展自我批评;第二,信任与尊重。教师应当合理的尊重、关注和接纳学生的情感、意见和价值观念,并在对以学生为主体性教育模式充分的认识下为学生提供自我发挥的自由空间以及帮助对其自身潜能的挖掘,从而与学生建立起一种相互的信赖关系;第三,移情。是指教师应当以学生的角度去理解学生的思想、情感以及世界观,以此在对学生的自我意识有了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更加有效的达到其对学生学习的辅助和促进作用。除了上述教师对学生造成的心理气氛因素外,其自身的法学专业素质、理论研究水平,灵活多变的教育技巧和方式,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和课程内容安排以及参考教材、资料的选取等均应重在体现对学生自我发展的促进作用。正如人本主义教育家坎姆勃斯所言:“教师的任务不仅是规定、传统、模板、发号施令、欺哄,它也是管理存在的过程。这个角色要求教师是促进者、鼓励者、帮助者。”
第四,法律教育应当满足学生个体性发展的需要。人本法律教育观在强调法律教育中学生的主体性地位的同时,也同样注意到了学生间的个体性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不同学生所具有的不同自我意识和价值追求,具体从法学专业学习的角度来看,则体现为各人对于专业知识的理解能力不同、学习方法不同、专业技能的掌握程度不同、兴趣方向不同以及对自身未来发展方向选择的不同等。而以人为本的法律教育以“因材施教”为指导方针,在把握学生的不同特点的前提下,合理的实施针对性差别教育则充分体现了其对学生个体能力发展的人文关怀。
第五,人本法律教育课程观注重人格与专业技能的整合。这是以罗杰斯所倡导的合成课程(confluent curriculum)为蓝本,即强调情感与认知的融通。就法学专业课程内容的设置上而言,应当在原有学理基础上的知觉、概念、推理、逻辑认识及实践能力等理性因素以外加入与专业相关的道德、情感、意志、直觉、灵感、需要和信念等非理性因素。这种人格化的课程设置模式突破了传统的以知识纯粹性和抽象性为中心的学科结构,在尊重学生人性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对其职业道德的培养、人格精神的塑造和正确价值观的调整以情感的互动性交流为平台有效的配合专业知识技能的学习和探究。
人本法律教育的科学性和先进性深刻的影响着当今世界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法律教育体制,而中国特有的传统法律文化及法律科学的特殊地位则决定了人本法律教育在中国大陆崎岖不平的发展道路。经过长期的探索与实践,并结合相关历史经验及我国当前的法律教育现状,笔者认为以人本法律教育观为内核的中国大陆法律教育改革势在必行!具体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首先,法律教育应当以促进学生个体发展,培养其多方面能力及专业素质,并最终完成学生价值的自我实现为宗旨。其次,法律教育的宏观模式应当是在通识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精英人才的培训。在依法治国逐步确立的社会背景下,法律之学已不再专属于极少数专业精英,普遍加强全民的法治意识以及对法律权威的认知应成为各法律院校的重要任务。而具体到大陆的统一司法考试,则应当体现为通过标准的适当放宽及通过率的适度上调。第三,取消本科阶段法律教育的专业区分。本科法律教育本来是为了让学生获得将来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应当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因此,引导学生形成宽泛的法学知识结构,训练学生把法律问题放到开阔的社会环境和多元知识背景中去思考,才是法律教育的征途。 第四,扩展综合性知识,注意交叉学科知识的教育。如可将政治学、人类学、经济学、心理学、逻辑学、伦理学等课程在本科初期供学生选修,通过这些课程的学习有助于学生对以后法学专业课程的深入理解。另外,塑造多元化的教学氛围,使外国留学生、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学生共同参与到本土学生的课堂上来,并在课堂上将各自对法律的理解与认识进行积极的探讨,这样也便于教师进行更为广泛的介绍与总结,此为其五。第六,加大应用性教学课程的比重,加强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如法律语言学、证据法学、法庭审判程序介绍等,甚至可以单独列一门案例分析课。第七,与社会接轨,使学生走出校园,参与到社会实践中。如法律诊所课、法庭旁听、模拟法庭、以法学为主题的辩论赛;社区法律援助服务;法制日的宣传活动等教学方式,此外学生应当利用假期时间到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进行实习,或者以某一课题进行社会调查,并形成一项制度。第八,学校加强教学硬件设施的管理,使教学媒体配套化、完善化、先进化。第九,丰富教师的教学方法,尽量避免传统讲授式的教学模式,可以通过积件的建立来体现人本主义的教学理念。十,在一定条件下,为学生创造自由的学习空间,让学生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的攫取学习材料,进行相应的学习研究。十一,鼓励学生自行成立法律研讨社团或创办专业期刊,促进学生研究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十二,加强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视。由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因此不能一概的以政治教育及道德教育来取代职业道德教育。在我国司法腐败屡禁不绝的现状下,职业道德教育应当被列为与专业知识教育同等重要的地位,它可以通过对学生的人格培养来指导学生执业后与社会接触过程中人际交往的原则和尺度,是人本法律教育中专业素质培养的重要部分。十四,教材的编写应当淡化对国家学说或政治学说的讨论和教学,要注重方法论的教育, 尊重学生对教材的自主选择权。最后,考试制度应进行严格的调整,建议以写论文的形式来取代记忆性的考试模式。
概而言之,人本法律教育改革应当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总结历史经验,借鉴他国先进的教育理念并结合我国国情,在对以人为本的科学教育观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以此为法律教育改革的理论引导来完善我国现有教育体制的缺漏。这样,在以人本法律教育观统率下的中国法律教育改革的发展前景才能够与时俱进、历久弥新。


康德著,邓晓萍译:《实用人类学》[M],重庆出版社,1987年5月版,第235页。
王堂兵:《生命创造体的精神乐园:人文主义教育——关于教育的批判与人文重塑》[A],2003年学位论文。
徐亚文,孙国东:《“以人为本”与政治文明》,《湖北社会科学》[J],2004年,第10期。
[美]赫根汉:《人格心理学导论》[M],海南出版社,1986年版,第430页。
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
同前注,第76页。

中国古代司法程序结构是一种行政机关式的权力结构,可以称为权力结构下的司法程序。这种行政权力结构式的司法程序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较具特殊的内容,对中国古代司法活动产生重要影响,促使中国古代形成具有特点的法律适用机制,对判例制度的形成与运作产生深刻的影响。

引用先例:减少覆审驳异

清朝时,很多司法实例充分体现出中国古代司法权力结构是如何影响不同司法机构之间的关系,进而影响到先例引用问题。如光绪十年,奉天新民厅百姓张广财因岳父郝甸沅在张外出打工时对人谎说女儿已经和张离婚,把女儿郝氏改嫁,张广财知后怒杀岳父郝甸沅案。此案最初奉天总督审理时以擅杀罪人罪拟判,刑部在覆审时认为应按寻常人间故意杀人罪判处。于是两个司法机关——刑部与总督之间在对案件定性上出现分歧,进而影响到罪名的适用。此案案情清楚,即由女婿家穷,岳父在女婿外出打工时私自改嫁女儿引起女婿杀岳父。双方争议的是如何定性此时女婿杀岳父的性质。对张广财与岳父“义绝”(因岳父私自改嫁女儿,在当时法律上构成“义绝”,张广财与岳父之间关系解除)后杀岳父行为奉天总督认为是擅杀罪人罪,刑部认为是寻常人之间故意杀人罪。奉天总督在拟判被刑部驳回仍然坚持己见,并引用刑部以前成案作为反驳,引起刑部不满。为此,刑部指责奉天总督“置律例于不问,经臣部驳令另拟,复援引未经通行成案。固执原议,臣部仍难率覆”。若仅分析两者在案件判决中论证可证成性上的充分与否时,很难说哪个更有力。然而,整个案件审理过程却体现出来一种权力上的关系,而不是司法机构运作上相互独立的不同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不同理解上的法律表达。最后,刑部对奉天总督不按自己意见改判表现强烈不满,动用了皇帝裁定权作为支持,实现自己的意志。

此案体现了清朝刑部和地方总督在司法权运作中的关系。此案刑部对奉天总督拟判异议在当时司法程序上构成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指责。此案中奉天总督在最初拟判受刑部异议驳回时,除对自己适用法律依据进行说明外就是引用刑部先前判例的案件作为说理,即引用了道光四年广西省叶茂案;嘉庆二十四年山东省李小生案;道光五年陕西省常二虎案,指出“均经部驳,改依擅杀定拟在案,似可援照办理”。当然,刑部为了说明自己异议理由正当,同样引用同治二年山西省王禾六只案,同治五年直隶省崔陈重案,同治八年四川省朱先意案,同治十年湖南省唐士甲案,光绪三年湖南省潘禾仔六案,指出“均经臣部照拟题覆,并声名潘禾仔恭逢光绪元年正月二十日恩诏,不准援免,酌入秋审缓决办理等因,各在案,均不照擅杀定拟,与该督等所引之案亦属两歧”。整个过程体现出在中国古代特定司法程序结构下判例是如何形成并起作用的。纵观中国古代下级司法机关,特别是州县官员在判决时引用先例多在初拟时就进行。

从清朝引用先例判决个案看,中国古代不同司法机关引用先例的功能略有不同。下级司法机关是为了减少自己拟判案件被上级覆审驳异,或判决后被当事人上控时被上级司法机关改判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上级司法机关在覆审时对判例的遵循是为了减少自己覆审时的混乱和工作量。实践证明,仅从法律上解释条文,往往会导致前后因不同时间、人员对条文理解不同而出现异判现象,进而带来整个判决的不稳定。如嘉庆二十四年,广东省陈蚬纪捉奸杀死小功堂叔案。地方总督在拟判时引用了嘉庆十六年直隶省阎昶案,刑部广东司在覆审时提出改判,但刑部通过比较所引先例情节后,支持了地方巡抚拟判,否定了刑部清吏司所驳,让案件判决在同类案件中具有相对稳定性。“该省将陈蚬纪照犯时不知依凡人论,强奸未成罪人,被本妇有服亲属登时忿激致死例拟徒,系属照例办理,并无错误。该司议驳勿论,既与例意未符,亦与本部通行及阎昶成案显有歧义,应请仍照该省所拟咨覆”。在这种权力结构下,上级和下级司法机关在各自需要下产生了对先例遵从的需求,发展成了一种独特的判例制度。

驳异改判:一种行政行为

在中国古代这种司法权力结构下,皇帝在裁决死刑和疑难案件法律适用时也会通过先例来减少自己的改判量,增加司法运行中的稳定性。清朝皇帝在裁决案件时往往让刑部及相关人员查寻相关先例,若没才会采用新判决,否则皇帝会遵循先例。如道光二年九月,江苏刘书志调戏梁三姐致她与母亲卢氏自杀案。刑部判决时提出“该省将陈友会依照但经调戏,其夫与父母属亲及本妇羞忿自尽例问拟绞候,系照例办理,并核与成案相同,应请照覆”。皇帝裁决是“即有江苏旧案,即照案办理”。有时皇帝会主动提出查找先例作为自己裁决的依据。如乾隆五十六年,吉林于进禄误伤邵登田案,乾隆皇帝裁决时批谕是“交馆查照成案核办”。为此,律例馆查找出乾隆五十二年江西省黄腾误伤黄栋死亡案和乾隆四十一年姜暖误杀胡二死亡案后,比较两个先例后提出判决意见,乾隆皇帝根据提供先例做出裁决。有时皇帝自己对案件有不同理解,但由于有先例,会优先遵循先例。如嘉庆年间,侯三听从王大等行劫钜鹿县署,审理中引用了乾隆十七年陕西省盗犯范西河等行劫?县衙署案。嘉庆皇帝在批谕中有“按例前后两条,似应俱行斩枭,但既有成案,只可照覆”。说明嘉庆皇帝对此案法律适用有自己的不同理解。

清朝上级官员对下级官员判决的驳异发回重审或改判,不是一种纯粹的司法行为,而是一种行政行为。如乾隆四十五年江苏巡抚吴??谏罄砟吖耸媳破戎率拐煞蜃陨卑福??墒视蒙涎哺???视谩氨品蛑滤览??饨始嗪颉保?滩刻岢鍪视谩氨纫琅狗蛑馏萍步示雎桑?饨柿⒕觥薄G?』实鄄镁鍪币谰萑?俾桌碓?颍?础案局?诜颍?坛贾?诰??又?诟福??腥?佟薄S谑牵?侠鞒庠鹧哺???吞嵝贪床焖舅???衔??欠?墒视蒙系牟坏笔切姓?砦螅?皇欠?衫斫馍系牟煌?!拔??谛滩克驹比文诎炖戆讣?钗?读罚?挥υ??У保?舸耸蛊渖性冢?亟?两徊垦霞右榇ΑV留?疚?堂?芑悖???嘤尚滩砍錾?驹奔蚍牛?竽獯税甘в诳碜荩?馐羰欠恰K??糯?佳闲猩赈粒?⒔?送ㄚ椭??薄7治稣?霭讣?罄砉?蹋?鍪墙?昭哺Ъ疤嵝贪床焖驹诜?墒视蒙厦徊捎谩胺?啤奔又卦?颍?褪苄滩亢突实垩侠鞒庠稹T谡庵炙痉ǔ绦蚪峁瓜拢?煌?痉ɑ?刂?湓谏婕案采笥氩镁鍪被嵫≡裣壤??兴道恚?跎僖蛉??叵荡?吹慕粽牛?盟痉ň哂邢嘤ξ榷ㄐ浴⒖稍げ庑浴4酥窒窒笤谛滩恐型??嬖凇<吻炱吣辏?颇涎哺г谏罄砘评暇啪狼园轿南榱偈毙星澜侔甘彼?匠鱿忠煲椤7治隽秸吖鄣悖?鍪嵌曰评暇判形?灾嗜隙ㄉ铣鱿植煌?斫猓??滩堪汛宋侍馓岬煤芨撸?衔?颇涎哺?恰扒???眩?肜?环?保?⒅冈鹪颇涎哺б?孟壤?形侍狻!安樵赌瓿砂福?蛔荚??日眨?酶?嵯中兄??酰?室?淳?ㄐ兄?砂福?馐粑ダ?;评暇乓环赣Ω囊婪ǎ??彦独??ā保?钗?厥獾氖切滩刻岢龆栽颇涎哺У鹊胤焦僭苯?行姓?Ψ!!安⒉槿〈砟饧拔ダ???砂父髦懊??伤屠舨坎橐椤!闭饫锇寻讣?笈兄胁煌?斫馍仙??姓?系拇砦螅??笊罄砉僭背械P姓?鹑巍U庋?岬贾孪录端痉ɑ?卦谏罄戆讣?被岣?有⌒模??敢獯由霞端痉ɑ?氐呐欣?龇ⅰ?br>
总之,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古代判例制度与普通法系判例制度的差异主要在于两者形成的权力结构不同。中国古代判例是基于一种权力结构下的必然,是一种权力下的屈从,特别体现在行政职权上的屈从。近代普通法系下的判例源自一种习惯、一种非权力结构的安排。可以说,普通法系对先例的遵循是一种软性压力下的产物,中国古代对先例的遵循是一种刚性压力下的产物。

(作者单位:曲靖师范学院)

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8〕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168号)。现将有关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规定如下:
  一、下列纳税人应于2009年1月24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管理事项。
  (一)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
  (二)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乙醇汽油的。
  二、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见附件),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四、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税款抵扣凭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一)款执行。2009年1月1日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依照国税发〔2006〕49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执行。
  五、纳税人应依照国税发〔200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建立抵扣税款台帐。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款抵扣台帐核算的管理。
  六、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企业库存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税原料(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在2008年12月税款所属期内按照生产原料一次性领用处理。一次性计算的税款扣除金额大于当期应纳税额部分,可结转到下期扣除。
  七、2009年1月1日后,生产企业在记录前款一次性领用原料税款抵扣台帐时,可按照先进先出法记录原料领用数量(领用数量不再作为计算扣税金额)。待一次性领用原料数量用完后,再将发生的原料领用数量作为当期计算税款抵扣的领用原料数量。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升;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应税消费品名称 适用税率(元/升) 销售数量 应纳税额
含铅汽油 1.4
无铅汽油 1
柴油 0.8
石脑油 1
溶剂油 1
润滑油 1
燃料油 0.8
航空煤油 0.8 -------
合计 —— ——
本期减(免)税额: 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声明人签字:
期初留抵税额: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本期应抵扣税额:
期初未缴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
本期实际抵扣税额:
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授权声明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授权人签字:
本期预缴税额:
本期应补(退)税额:
期末未缴税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字):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公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销售数量”为当期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的成品油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销售数量为当期销售的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
三、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销售数量×适用税率
四、本表“期初留抵税额”数值等于上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按本表附1的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六、本表“本期应抵扣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抵扣税额=期初留抵税额+本期准予抵扣税额
七、本表“本期减(免)税额”按本表附2的本期减(免)税额合计金额填写。不含暂缓征收的项目。
八、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九、本表“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其值大于零时按实际数值填写,小于等于零时填写零:
期末留抵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减(免)税额
十、本表“本期实际抵扣税额”计算公式为:
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期末留抵税额
十一、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入库的前期消费税税额。
十二、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三、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四、本表“期末未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五、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1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升;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 目 应税消费品名称 含铅汽油 无铅汽油 柴油 石脑油 润滑油 燃料油
一、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 —— —— —— —— —— ——
1.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2. 当期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3. 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4.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二、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 —— —— —— —— —— ——
1.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2.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数量
3.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4.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5.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税款
三、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 —— —— —— —— —— ——
1. 期初库存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2. 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3. 期末库存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4.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四、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含铅汽油、无铅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税人填写。
二、本表“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含铅汽油、无铅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当期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期末库存委托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
三、本表“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含铅汽油、无铅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数量×外购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含铅汽油、无铅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数量=(期初库存外购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数量+当期购进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数量-期末库存外购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燃料油油数量)
四、本表“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含铅汽油、无铅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期初库存进口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当期进口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期末库存进口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
五、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为本期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含铅汽油、无铅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数量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含铅汽油、无铅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的合计数,即本表项目一+项目二+项目三,应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对应项目一致。
六、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2
本期减(免)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升;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 目 应税消费品名称 合计
适用税率(元/升) ——
本期减(免)数量 ——
本期减(免)税额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按照税法规定减免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纳税人填写。不含暂缓征收的项目。
二、本表“本期减(免)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减(免)数量×适用税率
三、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3
成品油销售明细表

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数量单位:升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成品油名称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销量 销售额 购货方纳税人名称 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 备注












合计 —— —— —— ——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提供,填写所属期内在国内销售的所有应税成品油的发票明细。
二、本表“成品油名称”为销售货物发票上方注明的油品名称,同一油品集中填写,并有小计。
三、本表为A4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附4
消费税扣税凭证明细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升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应税消费品名称 凭证类别 凭证号码 开票日期 数量/升 金额 适用税率 消费税税额















合计 —— ——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应税消费品名称”填写含铅汽油、无铅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
三、本表“凭证类别”填写允许扣除凭证名称,如增值税专用发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四、本表“凭证号码”填写允许扣除凭证的号码。
五、本表“开票日期”填写允许扣除凭证的开票日期。
六、本表“数量”填写允许扣除凭证载明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七、本表“金额”填写允许扣除凭证载明的应税消费品金额。
八、本表“适用税率”填写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九、本表“消费税税额”填写凭该允许扣除凭证申报抵扣的消费税税额。
十、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升;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应税消费品名称项 目 含铅汽油 无铅汽油 柴油 石脑油 溶剂油 润滑油 燃料油 航空煤油 合计
适用税率(元/升) 1.4 1 0.8 1 1 1 0.8 0.8 ——
受托加工数量 ——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成品油应税消费品受托加工方在实际业务发生时填写,委托方不填写。
二、本表“本期代收代缴税款”计算公式为:
含铅汽油、无铅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三、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